轉變政府職能,才能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經過嚴格審核和論證,市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等事項,共計50項。其中,取消旅遊線路經營權許可、新藥臨床試驗申請(初審)等12項,調整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等38項。現將取消和調整的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詳見↓
市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共12項)
一、市水務局(市海洋局)(1項)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試運行檢查批准
二、區水務(海洋)部門(2項)
(一)填堵河道的審批(初審)
(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試運行檢查批准
三、市質量技監局(2項)
(一)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二)製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審批
四、區質量技監部門(2項)
(一)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
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4項)
(一)新的藥用輔料註冊申請(初審)
(二)已有國家標準藥品註冊(初審)
(三)新藥臨床試驗申請(初審)
(四)新藥證書和生產申請(初審)
六、市旅遊局(1項)
旅遊線路經營權許可
市政府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共38項)
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4項)
二、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2項)
三、市交通委(1項)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道路公路許可(對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的,取消申請材料“公路橋樑結構荷載驗算報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路橋樑結構荷載驗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關機構編制)
四、區交通部門(1項)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許可(取消申請材料“公路橋樑結構荷載驗算報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路橋樑結構荷載驗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關機構編制)
五、市農委(1項)
水生野生動物捕捉、馴養繁殖、運輸、經營利用許可證審批(1.對申請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取消申請材料“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2.對申請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取消申請材料“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
六、市規劃國土資源局(2項)
七、市文廣影視局(市文物局)(3項)
(一)博物館藏品取樣及二級以下文物的修復、複製、拓印的審批(一級文物的取樣為初審)(對申請館藏二、三級文物修復、複製、拓印許可的,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修復、複製或拓印方案,也可委託有關機構編制。文物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二)在歌舞娛樂等場所進行營業性涉外及涉港澳臺演出的許可(對申請開展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取消申請材料“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三)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涉外及涉港澳臺演出的許可(對申請開展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取消申請材料“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八、區文廣影視(文物)部門(1項)
營業性演出(國內)許可(對申請開展營業性演出活動的,取消申請材料“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九、市衛生計生委(2項)
(一)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申請人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要求,可對產品自行檢驗,也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開展,衛生計生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二)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消申請材料“驗資證明”,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十、區衛生計生部門(1項)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一級以下醫療機構(含一級)審批,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含二級)初審)(取消申請材料“驗資證明”,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十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2項)
(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區域性批發企業經營審批(對申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財務資產負債表,也可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核發(食品添加劑)(下放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
十二、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1項)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自釀酒成品安全檢驗合格報告,也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十三、市新聞出版局(8項)
十四、區新聞出版部門(2項)
十五、市旅遊局(2項)
(一)旅行社分支機構設立備案(下放區旅遊部門實施)
十六、市民防辦(1項)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再要求申請人委託審查機構開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改由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關機構開展)
十七、區民防部門(1項)
十八、市房屋管理局(1項)
十九、區房屋管理部門(2項)
資料:中國上海門戶網站
閱讀更多 上海發佈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