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方跨省內蒙抓人 報了鴻茅藥酒一劍之仇

福建福清商人在內蒙花錢購買石材廠股份,在股份已變更到他指定之人的名下,並且他已實際控制石材廠後,卻反過來向警方報案稱轉讓股份者詐騙。

有管轄權的內蒙公安認為,此為明顯的經濟糾紛而不予立案,接著他卻轉向與之關係較好的福清市公安局報案;福清公安二話不說,立即通緝並跨省抓人。

網友調侃,福建警方跨省內蒙抓人,總算報了鴻茅藥酒的一劍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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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紛爭

為響應政府招商引資的號召,2003年,河北籍投資人郝太增、楊世維等在內蒙古四子王旗投資2億多元成立了龍泰銅業有限公司,每年繳納稅1千多萬元。

2009年,政府下達了對礦區整合的通知,當時整體實際投資2億多元(有政府評估機構最終評估為2億元),由於種種原因,卻只給投資人8600萬元補償;四子王旗政府為此覺得虧欠郝太增等投資人,便許諾如果四子王旗再有什麼資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郝太增、楊世維等投資人。

從2010年開始,郝、楊便在四子王旗繼續尋找資源。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於2011年在四子王旗王府五隊發現了一塊建築用途的花崗岩礦山資源,也就是現在的石材園區。

經前期勘探,打鑽等大量投入和工作確定後,他們向旗政府和旗國土局等部門申請採礦權,作為對郝、楊在白乃廟礦區整合中損失巨大的補償。於是,旗政府與郝太增開辦的邯鄲市東方文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礦山開發協議;同時,邯鄲東方投資公司還與烏蘭察布市政府於2012年4月6日簽訂了《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於河北邯鄲東方文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建設石材城項目框架協議書》。

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政府要求,開發礦山應在當地成立一家礦山企業,郝太增便以張雷的名義與楊世維、王立平、李永平於2012年3月27日在四子王旗成立了四子王旗富恆礦業有限公司,約定四人各佔20%股權,其中楊世維名下多持20%股權用於後續礦山發展的預留;郝太增負責將整個礦山項目從政府談下來,楊世維負責管理,王立平、李永平代表資方尋找開發項目的資金。

據此,四方在辦理工商股權登記時,註冊資金500萬元,註冊楊世維股金200萬元,佔40%股份,張雷股金100萬元,佔20%股份,王立平股金100萬元,佔20%股份,李永平100萬元,佔20%的股份。

自2012年取得礦山以來,全國很多經營石材礦產品的人員蜂擁而至,都想參與富恆礦業的石材項目,因為該礦花崗岩(卡拉麥裡金),是建築行業中最好銷售、使用最多的花崗岩,所以想合作者眾多。

福清商人郭永富聽說後,願意參與該礦開發。當時,原始投資人就把該礦總資產價值定為5億元,無論誰來參與投資,都按5億元總投資價值佔股份,郭永富對此明確表示同意。

基於上述情況,經各方協商,郭永富願意出1億元購買20%的股份,當時其出資5100萬元陸續轉款給郝太增。

此後,郭永富因資金緊張,拿不出承諾投資的1億元人,便與楊世維等股東商量,為少出資金,把盤子縮小。經多次協商,最終確定把盤子縮小一半定為2.5億元,郭永富轉給郝太增的出資5100萬元,仍佔20%的股權,郭永富後續不再出資,楊世維負責管理公司及礦山一切事務,並完善礦山一切手續,隨之各方協商一致,便以將註冊資金從500萬元增加到8000萬元人民幣的方式,將郭永富先追加至富恆礦業公司的股權中(郭永富指定由其親弟弟郭永貴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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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郭永富以富恆礦業負責人身份公開參加相關活動

在此過程中,經各方協商同意,郭永富以其弟弟郭永貴名義採用增資1500萬元,稀釋李永平工商登記股權份額的方式進入到了富恆礦業公司股東中(於2012年11月23日完成了工商登記,登記股權比例暫為18.75%),在此時由於郭永富共計出資了6600萬元及另外一個投資人張珺出資了2600萬元,為了明確各方實際真實的權利義務,由郝太增、楊世維、郭永富、張珺四人於2013年9月2日在內蒙古四子王旗浩翔飯店433房間,形成了有關富恆礦業公司股東(投資人)第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內容明確約定了:“一、四子王旗富恆礦業有限公司(王府五隊III)石材礦投資總額為2.5億元。二、股權投資分配比例為:郝太增、楊世維佔股70%,郭永富佔股20%,張珺佔股10%。三、鑑於郝太增、楊世維前期做了大量工作,給予乾股,摺合人民幣7500萬元。截止2013年9月2日,投資人實際到賬資金為:郝太增、楊世維2704.9萬元,郭永富6600萬元,張珺2600萬元,超出股份資金退回出資人。四、根據2.5億元投資額和佔股比例,不足資金由郝太增、楊世維出資到賬,也可根據股東意願增資擴股或減持。如實際運營中,超出2.5億元投資總額資金,由各股東根據持股比例出資,確保公司順利運營”等相關內容。

會議紀要達成後,郝太增便先將郭永富給他股權投資款5100萬元中多投入的資金1000萬元分兩筆轉回給了郭永富賬上,剩餘3750萬元作為給郝太增的乾股由郝太增享有(該款中的部分郝太增當時根據楊世維的要求給付了王立平1200萬元),另剩的350萬元加上郝太增自己的大量投資全部投入到了礦山。

2014年9月16日18時,由郝太增、楊世維、郭永富、張珺、王立平(楊世維代)為參加人,宋國平為記錄人,在四子王旗賓館501房間就富恆礦業目前存在的問題和有關事項達成《會議紀要》,明確約定“一、當前首要問題是解決貸款融資,應加快推進。二、公司貸款或融資到位後,可自願退出,公司按照實有資金以年利率30%計息,退還本金及利息。……五、對於去年會議紀要所要求郝太增等股東應到資金未到賬部分,郝太增答應未到資金部分所產生的利潤,交於郭永富和張珺作為財務費用”。

此後,由於楊世維動用了富恆礦業押在旗經信局的1610萬元園區建設保證金,引起了郭永富強烈不滿和質問。

2014年11月12日晚9時許,楊世維稱郭永富將其騙至四子王旗賓館4樓401房間,脅迫楊世維把早已準備好的股東會決議書和股權轉讓協議書讓其簽字。第二天早晨,楊世維向四子王旗工商局打了電話,並向該局說明12日晚上籤的股東會決議書和股權轉讓協議書是被人脅迫籤的字,並非真實意願表達,所以當郭永富第二天要求工商局將楊世維名下60%的股份轉讓過戶到郭永富名下時,被工商局拒絕。

後來,郭永富、張珺起訴楊世維、李永平、張雷、富恆礦業公司,要求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楊世維、李永平等人認為該協議及相關股東會決議因違法而向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撤銷了該協議及相關股東會決議。

2018年3月20日,法人郭永貴以富恆礦業公司的名義向四子王旗法院起訴張雷,要求其履行認繳註冊資本金1600萬元的出資義務,該案定於2018年8月27日開庭。

郭永富因與楊世維之間的上述爭議,還發生了郭永富帶人佔礦、及楊世維派20餘名人員與郭永富人員發生了打架事件,後在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處理。之後,經各方協調,2016年4月8日,富恆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楊世維變更為了郭永富指定的郭永貴。

另外,郭永富在發現楊世維動用旗經信局1610萬元園區建設保證金後,其要求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郝太增為維持股東間的利益及公司的正常經營,通過協調從楊世維處將企業公章、採礦證、營業執照等所有手續及辦公鑰匙要回,全部交給了郭永富,該企業的實際控制權至今均由郭永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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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郭永富參加的活動

福清警方或跨省插手經濟糾紛

郭永富指定其弟弟郭永貴擔任富恆礦業的法人,自己也實際控制了富恆礦業,但其卻以郝太增收了他的股權轉讓款涉嫌詐騙為由,向內蒙四子王旗公安局報案。

四子王旗警方調查後認為,此為明顯的經濟糾紛而作不予立案處理。但接著,郭永富卻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向其老家的福清市公安局報案。於是,福清警方先將郝太增列為網上通緝犯,最終於2018年6月18日跨省刑拘了郝太增。

福清警方用刑事手段跨省插手經濟糾紛,其依據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其一、郭永富共計給付郝太增5100萬元,給付對象的主體是郝太增,而非富恆礦業公司。並且根據會議紀要已退回郭永富1000萬元,尚有4100萬元,其中3750萬元是郝太增享有的乾股款項(該款中的部分郝太增當時根據楊世維的要求給付了富恆礦業公司股東王立平1200萬元),還剩餘350萬元郝太增已投入了富恆礦業公司。

另外,為了讓郭永富進入富恆礦業公司註冊股權中,經他們各方協商,通過增資稀釋李永平股權的形式,由郭永富指定的郭永貴進入富恆礦業公司的註冊股東中,此時郭永富通過郭永貴向富恆礦業公司打入增資款1500萬元,加之給付郝太增的5100萬元,總計投資6600萬元。根據會議紀要約定,郭永富總計應出資金5000萬元,佔股20%;多出資的1600萬元,郝太增已分兩筆退回給了郭永富1000萬元。另外600萬元由於是由富恆礦業公司實際佔用,並應由富恆礦業公司根據會議紀要精神應予返還給郭永富,而非郝太增。

因此,根據案件客觀事實及會議紀要等書面證據可以充分證明,郝太增不存在虛構5100萬元投資給富恆礦業公司詐騙郭永富5100萬元的事實,郭永富以郭永貴名義增資1500萬元和給付郝太增最終的4100萬元就是為了佔有富恆礦業公司20%的股權,並且該股權權利通過實際投資人的會議紀要均有明確認定和確認。且已經通過工商增資變更等形式,郭永富已經對應取得了富恆礦業公司工商登記股權18.75%,並其指定的郭永貴已經成為富恆礦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自己也實際控制著富恆礦業公司項下價值幾十億的花崗岩礦山。

最為重要的是,富恆礦業公司自2014年11月13日開始,就已經由郭永富實際佔有,一直正常經營、開採至今。因此,本案不存在郝太增詐騙郭永富的事實基礎,如果按照郭永富所報案稱詐騙,那麼富恆礦業公司的股權、法人等全部資產就均應恢復原始股東狀態,不能讓價值幾十億元的礦山被其佔有、經營、開採並獲取鉅額利益。郝太增莫明其妙地成了詐騙犯,其項下所有的股權、資產均被郭永富、郭永貴佔有,這豈不是在利用公安機關的手段達到獨霸礦山的非法目的麼?

其二、郭永富報案所稱的相關情況失實,郭永富曾於2014年12月2日作為原告,在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楊世維、李永平、張雷、富恆礦業公司。

在該案中,郭永富提供了其本人與楊世維、郝太增在2012年11月的一份錄音資料及其庭審筆錄中的自述,充分說明富恆礦業的實際權利人為郝太增、楊世維、郭永富等人,郭永富是以郭永貴名義在工商登記中持有的股權,且進一步說明郭永富共出資5000萬元佔20%股權,對於郭永富轉給郝太增的5100萬元等事實楊世維也是知情並認可的。

因此,郭永富現惡意隱瞞整體案件事實,與另一股東楊世維一起隱瞞客觀情況,故意割裂指使其弟弟郭永貴通過增資的形式代為持有富恆礦業公司的事實。以郝太增騙取郭永富5100萬元,沒有給到郭永富對應股權,而其弟弟郭永貴所持工商登記的股權18.75%又與郭永富無關,是另外投資所取得,來形成郝太增構成詐騙罪的事實,顯然與整個案件的客觀事實相悖。

其三、案件本身就是郭永富看中郝太增已經實際持有的礦山價值,在各方協商估價後,達成的郭永富投資入股。該投資入股實為郝太增轉讓其股權,給付郝太增的資金應由郝太增享有,並有權支配。這裡不存在郝太增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相關事實,騙取郭永富款項的情節和行為。

另外,郭永富投資入股轉款給郝太增是在2012年,是與郝太增達成的相關協商一致後而為,並未約定該轉讓款為富恆礦業公司所有,且雙方沒有書面協議,在整個履行過程中,均是根據各實際投資人之間的協商而為;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股東身份均是表面,並非礦業公司的實際股權權利體現,各方也並非以工商登記的股權情況作為實際約束各方和實際運營的依據。因此,應當以礦業公司實際的股權投資、股權約定等確定本案相關事實。

其四、郭永富投資入股至今已近八年,自2014年各方股東因經營、管理等產生矛盾以來,在內蒙古四子王旗、烏蘭察布市法院發生的股權糾紛訴訟等近十餘起,且尚有案件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因此,這是一起典型的股權糾紛的經濟案件,不應以刑事手段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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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福清公安沒有管轄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管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徑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居住地包括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本案中郭永富作為報案人,其經常居住地並不在福清市(有郭永富在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材料為證,其居住地為廣東省紫金縣古竹鎮);而犯罪嫌疑人郝太增同樣不在福清市居住,且本案涉嫌犯罪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徑地、結束地,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均與福清市無關。

案件所涉及的股權、資產、出資爭議等與案件相關的全部實體內容均在內蒙古四子王旗,富恆礦業公司的全部資產及工商註冊地也為內蒙古四子王旗,本案中郭永富取得的股權以及資金流向同樣均非福清市,而是在內蒙古四子王旗,上述一系列的事實均與福清市毫無關聯。

因此,福清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內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偵查更為便利,有利於查清本案的全部事實,也更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法學專家認為,福清公安將一起發生在內蒙古的公司股東爭議、投資合作的民商事爭議,且在這些爭議均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子王旗法院審理結案、審理過程中的近十起股權糾紛案件,納入到詐騙罪去評價,頗為欠妥,實屬典型的冤假錯案。

法學專家指出,福清公安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本案應依法移送內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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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郭永富以富恆礦業參加民間活動

同時,鑑於本案客觀事實存疑,且郝太增涉嫌的犯罪又是經濟犯罪,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因此,為了避免錯案的長期羈押,導致更為嚴重後果的出現,郝太增的辯護律師已向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申請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並向福清市公安局申請取保候審。

網友調侃的福建警方跨省內蒙抓人報了鴻茅藥酒的一劍之仇,客觀上反映出來的是警權濫用。只可惜,至今沒有一起警權濫用受到嚴肅處理和法律追究,也許違法成本太低才是警權濫用的罪魁禍首,希望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委能對此加以重視,給人民群眾一個公平放心的社會環境。(路透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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