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办法》以“严进严管、良性循环”为根本要求,着力解决现行政策不适应我省实际的问题,明确政策依据、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原则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细化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安置流程。《办法》提出,安置按照公布信息、提出申请、审查推荐、签订合同、就业登记、建立台账的程序进行,并增加“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规定,有利于公益性岗位真正帮扶到就业困难人员。

促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转岗就业。要求用人单位要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2次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转岗能力。同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期满离岗的,原用人单位要负责为仍需就业扶持的人员进行至少一次就业推荐。

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补贴程序和补贴范围,强调人社、财政、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位开发、人员招聘、人员管理、补贴兑现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责任,政策可操作性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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