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归男方但由女方住,女方可以住一辈子吗?

离婚协议约定房归男方但由女方住,女方可以住一辈子吗?

肖女士和老梁属于再婚家庭,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肖女士嫁到老梁家后与其一起住在单位公房。2006年老梁单位房改,夫妻二人决定共同购买位于市区的一座房改房,并办理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老梁名下。

2010年两人婚姻破裂,老梁照顾肖女士经济状况不佳,双方书面约定此房产权归老梁所有,但肖女士有永久居住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后老梁反悔,要求肖女士搬走,肖女士是否还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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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法律地位

离婚协议约定房归男方但由女方住,女方可以住一辈子吗?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居住权,但实际上,居住权并不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利,最高院的案由规定中也没有任何一种叫做“居住权纠纷”的案由,那么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规定,离婚的当时存在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帮助,该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主体特定,仅限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离婚后的一方。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有关居住权的内容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判断居住权效力时应当结合婚姻法律规范。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婚后的居住权是由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的临时性的帮助,所谓的临时性帮助表明帮助是有条件、有期限的否则将使物权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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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居住权期限,老梁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房归男方但由女方住,女方可以住一辈子吗?

如果离婚协议中关于居住权没有约定清楚时间限制,那么老梁该怎么维权?

由于居住权是临时性的帮助,没有约定并不意味着是永久性权利,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主张最长两年的居住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的产生需要基于配偶一方生活困难需要临时性的帮扶,一旦配偶再婚或者生活改善困难情形消失,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要求其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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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居住权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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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居住权给予另一方,其考虑的问题除了居住期限外,还应当包括可能出现的纠纷,百恩律师就几个常见的纠纷,为大家提示风险点。

第二,不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对居住权的约定,《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约定居住权的房屋应当是配偶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谨防将配偶父母的房子用以约定使条款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第三,对居住权限制条件不明确,居住房擅自对房屋进行大面积改造,违背物权人意愿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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