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麵館砍頭案一審殺人者宣判死緩,僅賠償受害者家屬2.5萬元,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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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其實是一場悲劇,麵館老闆因為一句,“你活不長了”這樣的口頭語,引發了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的報復,而殺害他的胡某,卻一直以為自己並沒有殺人,以為國家可以把人的頭接上,最終,他的智商被鑑定只有69,而經過訓練的大猩猩,可以達到60以上。


2017年2月18日,胡某在這家麵館吃飯,因為算數錯誤的問題,(其實就是智商的問題)而和麵館的老闆發生了爭吵,胡某認為自己並沒有錯,他覺得一碗麵6塊,自己吃了兩碗,12元,喝了兩杯豆漿,2塊錢一杯。這些一共應該是16塊,他給老闆20,老闆找他6塊合理,並不是4塊,而這兩塊導致發生的爭吵,就是胡某殺害麵館老闆姚慶的直接原因。

胡某的做法確實十分的兇殘,他把姚慶的頭都割下來的,然後坐在麵館的門口給自己的朋友發短信,說在這裡等一下,其實他在武漢根本沒有朋友,那天也沒有發短信,這個時候他已經處於自我催眠的狀態了。

胡某如今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可是又不讓他減刑,估計兩年時間一到,他還是會被執行死刑的。不過胡某一直認為自己並沒有殺害姚慶,並且後悔,“用拳頭打好了”“國家會治好的,我多陪一點錢”。

最早,胡某在看守所還對他人炫耀,說一刀就砍掉了姚慶的脖子,可是一個星期以後,他常常做噩夢“那個人的靈魂在我頭上轉,一直轉,不該這麼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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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叨娛樂團



西門觀點:判處死緩,且不得減刑沒有問題,但只賠償2.5萬元喪葬費的確太少。

事件大略:去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面館吃飯。胡某吃了兩碗每碗6元的面,喝了兩杯每杯2元的豆漿,應為16元,他因為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智商不及四五歲孩子,所以認為應該是14元,他給了老闆20元,老闆找他4元,他不幹,說少找2元,於是發生爭吵,胡某拿起菜刀將老闆頭砍下致老闆死亡。法院最終判處胡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且不得減刑,並賠償死者家屬2.5萬元喪葬費。

首先看刑事判決:

從描述看,胡某患有精神疾病,只有幾歲孩子的智商,從法律角度講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因此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故意殺害被害人,而且手段如此殘忍,肯定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胡某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所以減輕刑事責任,判處死緩,但又判決不得減刑,意思就是兩年之後,無論他有無犯罪和立功表現,都會被執行死刑。也就是說,仍然是死刑,只是延期執行而已。因此,對於這個判決,受害者家屬和社會大眾應該能夠接受。

其次看民事賠償:

法院最終判決,胡某只賠償死者家屬2.5萬喪葬費。死者家屬接受不了,社會大眾也難以接受。但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刑事犯罪,被判出死刑的,受害人家屬只能得到直接的物質損害賠償,就本案來說,就只能是2.5萬元的喪葬費了。法院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判決,的確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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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白甫

剛看到報道,也許很多人覺得難以接受,但是法院的判決確實是根據刑事訴訟的法律法規作出的合理判決,這個判決的依據是刑事訴訟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依照刑事訴訟相關法律也只能這麼判決,受害人家屬還有權另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查閱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主張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對於受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在刑事案件中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款明確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規定第2款進一步規定: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可以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十幾年前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簡單分析這兩個規定,就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張賠償的,只能是直接的物質損失,例如財物損害的損失,其他任何間接損失都不支持,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也是不支持的,在刑事附帶民事糾紛過程中只支持直接的物質損害賠償。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最終只支持喪葬費也是依據這個判決的,因為喪葬費是確定發生的損失,也是直接的物質損失,計算的標準是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六個月,依據湖北省的標準計算確實只有這麼多。


孤獨1749

“精明老闆開面館,遇到顧客精神顛。只因區區兩元錢,雙方爭吵互糾纏。老闆不知客有病,一言不慎惹禍端。顛客掄刀將人砍,老闆不幸赴九泉”。

“此事過去近一年,案犯胡某近日判。依法人被判死緩,附帶賠償兩萬半。死者家屬不遂願,要求賠損一百萬。法律明確有條款,上訴要求難兌現”。

“法院判決沒問題,法理清楚無可辯。原告上訴直喊冤,聽來讓人心生憐。凡事須得依法辦,此情只恐難成全。人生無常誰能斷,小心駛得萬年船”。


誰憐一燈影


1.要遠離垃圾人

面對醉漢、胡某這樣的垃圾人,我們一定要遠離,你跟垃圾人講道理,垃圾人卻直接給你拼命。

2.遇事一定要沉著冷靜

很多人可能從小到大都沒有遇到什麼事,也經受不起委屈,於是遇到一點事就開始大吵大鬧。往往這個時候會自己吃虧。遇事一定要冷靜處理,不可魯莽行事。


人生沒有如果,生命只有一次。請遠離垃圾人!


保險島島主

這起故意殺人案,賠償2.5萬;

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交通肇事案,法院判民事賠償90多萬;

差距為何這麼大?

因為前者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只賠現實的物質損失;

黃淑芬案是當時由於被害人未死亡,還不是刑事案件,是民事賠償,可以賠現實的物質損失,預期中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這些才是大項目。

刑事附帶民事賠只賠物質損失,很少

刑事案件,除了交通肇事罪案件,其他類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確是少的可憐的。

被害人家屬提了100萬的賠償請求,法院只支持2.5萬

本案中,法院判定被告人的賠償數額只有2.5萬,名義是喪葬費。但實際上,根據媒體報道,本案中被害人提出了將近100萬的賠償請求。

是法院判錯了麼?不是,法院完全是根據法律規定來判的。

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殺人案,同時因為被害人也就是死者,由於被告人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獲得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只包括物質損失,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等,不包含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等。

本案中的2.5萬元就是喪葬費,因為被害人當場死亡,所以也沒有醫藥費、護理費等等。

在交通肇事類刑事案件中,刑訴法留了口子,規定這種案件可以賠償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還可以賠償被撫養人的生活費,這些都不是小數目,比喪葬費、醫療費等要大得多。

比如深圳地區的死亡賠償金大概是在89萬左右,另外,還比如在前幾日熱烈討論的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案中,肇事人黃淑芬此前就被判賠償費用合計90多萬。

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賠償金也是類似的方法計算,根據傷殘等級扣減。

說到這裡就行了麼?傑哥不是那樣的人,我還要告訴一個解決方案。

本案中,被害人家屬還能怎麼做?

當然,在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完全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爭取更大的賠償數額,不過,本案中,被告人已經坐牢去了,他名下有多少財產可以賠償?估計沒有多少,甚至沒有。

但是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由於被告人被鑑定為精神病人,他的監護人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被害人家屬可以將其監護人列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索要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等等。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個人觀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或檢察機關的提起,對由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進行合併審理的訴訟活動。

什麼是直接物質損失?類比到本案中就是人死了所以發生的直接損失就是喪葬費了,其他的醫療費和護理費等內容因為是當場死亡所以不存在直接的損失,對於精神損失費因為不屬於物質損失,自然也不會被支持。

而且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判令被告人賠償死者家屬100萬,但是根據目前瞭解到的情況是胡某家中經濟條件並不好,如此情況下,即使100萬,估計也很難實際拿到。

痛定思痛,如何杜絕此類事件再發才是關鍵

對於此類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如何杜絕類似的事件再發?我想才是眼下最重要的事情。

根據法律規定,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第一順位監護人是妻子,然後才是父母。但是本案中的胡某父母並未能夠對胡某進行必要的管束,而是放任其在外活動,倘若能夠對胡某加以看管,我想也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麋鹿說法

這個問題涉及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比普通的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更窄。這是因為經大量數據調查發現,80%的刑事犯罪人都身處社會底層,經濟條件相當有限,讓他們承擔高額賠償既不現實也不利於他們刑滿釋放後展開新的生活。而剩下的20%及時法律沒有規定,他們為了獲得諒解也會主動積極賠償。因此,法律規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犯罪分子僅對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進行賠償

另外,有一個罪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受上述限制,那就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交通肇事罪的賠償範圍,與普通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是一致的。這也是為什麼在交通肇事罪中,受害者能夠獲得高額賠償的原因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第3款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冰焰

刑事處罰部分的判決沒問題,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確實有待商榷。

一、刑事處罰

犯罪人將被害人殺害並且割下頭顱的行為可以說是手段極其殘忍,即使是在慎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當前,對他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亦能算是合情合法。但是犯罪人有個特殊身份,其是精神病人,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免除刑事處罰,而對於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犯罪人經鑑定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且其在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發作期間,因此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故對其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緩期兩年內不再犯罪即可改為無期徒刑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再犯罪則死刑立即執行)是合理的。

二、民事賠償部分有待商榷

對於這個案件,大家爭議最多的就是民事賠償部分只賠償2.5萬元的喪葬費,是否合法?

我認為這種做法是合法的,但可以做得更好,減少爭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刑事案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只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包括實際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費、喪葬費等,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賠償的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以預見的損失,除了上面的賠償項目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款(這幾樣賠償金額較高,死亡賠償金的標準與各省市人均收入相關,多為五十數萬)。

本案中,受害人因當場死亡,並非產生醫療費等費用,實際產生的費用僅為喪葬費,因此法院在判決中僅判處犯罪人賠償受害人家屬民事賠償2.5萬元是合法的。

並非在該訴訟中未予處理,受害人及其家屬就無法得到該筆賠償,對於死亡賠償金等賠償,受害人及其家屬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處理。

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法官為了使受害人及其家屬無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會對其一併進行處理。所以說本案的判決是合法的,但是可以處理得更好,減少社會上的爭議。但換個角度想,正是因為這個案件受到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法官恰是不能便宜行事,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法束書亭

如果嫌疑人確實有精神障礙,且行兇時處於發作期的話可以排除故意殺人,法院這樣的量刑判決還是可以接受的,只是賠償部分尚有不足(如果被害人家屬還可通過民事訴求另外得到賠償的話還可),如果罪犯屬於正常人量刑則顯輕(這個需要準確的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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