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社會契約論》: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您知道法國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出處嗎?

您可知道是誰第一次提出了"天賦人權和主權在民的思想"?

您曾記否"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句名言出自哪位聖賢之口嗎?

沒錯,答案就在《社會契約論》裡,而其作者正是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哲學家、教育家、文學家——盧梭 。

在18世紀的法國政治思想領域裡,存在著三種改革國家政治制度的學說:孟德斯鳩主張君主立憲制,伏爾泰主張開明的君主制,而盧梭主張共和制。1879年的法國大革命最終選擇了盧梭的主張,實行民主共和制。法國人民是幸運的,在歷史發展的緊要關頭及時做出正確的選擇。

盧梭《社會契約論》: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讓·雅克·盧梭(1712年6月28日 --- 1778年7月2日),出生於瑞士日內瓦一個鐘錶匠的家庭,是18世紀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才思文藻風靡了當時的整個歐洲,併為後人留下了一系列劃時代的鉅著。其主要著作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社會契約論》、《藝術與科學談》、《愛彌兒》、《懺悔錄》、《新愛洛伊絲》等。很少有幾個哲學家能帶來盧梭著作那樣的震撼。他的《藝術與科學談》獲法國第戎獎,使他榮獲歐洲哲學大師稱號。他的文學名著《新愛洛伊絲》在世界文學史上有著很高地位,使他躋身於啟蒙時期著名文學家的行列。《社會契約論》是他最為傑出的代表作之一,被譽為“人類解放的第一個呼聲,世界大革命的第一個煽動者”

盧梭《社會契約論》: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在哲學上,盧梭主張感覺是認識的來源,堅持“自然神論”的觀點;強調人性本善,信仰高於理性。在社會觀上,他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主張自由平等,反對大私有制及其壓迫;提出“天賦人權說”,反對專制、暴政。在教育上,他主張教育目的在培養自然人;反對封建教育戕害、輕視兒童,要求提高兒童在教育中的地位;主張改革教育內容和方法,順應兒童的本性,讓他們的身心自由發展,反映了資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從封建專制主義下解放出來的要求。

《社會契約論》是西方17、18世紀資產階級用以反對封建“君權神授”理論、爭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在此前提下,西方資本主義及其各項相應的制度才得以充分發展,因此,社會契約理論不僅是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家在政治上與法律上獲得正當化的基礎,同時亦為資產階級國家以平等、自由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確立併發達的先導。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預見的消費者的各種陷阱、毀滅性的軍費負擔等等,都已成為當代社會的現實問題。

《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權威,“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所說的政治權威在我們的自然狀態中並不存在,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社會契約。在社會契約中,每個人都放棄天然自由,而獲取契約自由;在參與政治的過程中,只有每個人同等地放棄全部天然自由,轉讓給整個集體,人類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約自由。也就是說,對於人類而言,自由是固有的本質,但社會契約必須把自由本身的意義加以轉變,將其提升到更高的層次,它排除個人私自無拘無束的“自然的自由”,而使人具有“社會的自由”,社會的自由受制於公,但是,依照社會契約形成的公共意志既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故它也等於是個人的意志,因此服從公意也就是服從個人的意志。這樣,人獲得了道德的自由——自律,而使人成為真正的自己的主人。盧梭顯示了在確保公民的自由平等的關係上,徹底的人民主權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同時,他把這個主權概念,提升為人類道德價值的泉源,而非僅侷限於政治制度的原理之中。

主權是屬於全體人民的國家最高權力,政府則只是受主權者的委託去執行公意,他們只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主權者所託付給他們的權力。"行政權力的受任者絕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撤換他們。對於這些官吏來說,絕不是什麼訂約的問題,而只是服從的問題;而且在承擔國家所賦予他們的職務時,他們只不過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義務,而並沒有以任何方式來爭論條件的權利。"

《社會契約論》是盧梭最重要的政治學著作,亦為世界思想寶庫中的得要經典之一,在書中,盧梭國家與人民、國家與法律、自由與平等、國家與社會等角度對社會契約理論進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闡述,處在革命時代的各國資產階級皆曾把它當作福音,並在革命勝利之後參照其理論確立本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可以說書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民主思想。

這部《社會契約論》是盧梭於1759年開始寫,有一部分稿子也丟掉了。當1761年《社會契約論》完成之後受到了重重阻撓,1762年4月不得不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出版,然後偷運回法國。

鑑於《社會契約論》對了解及研究西方政治制度史的重要性,我國商務印書館將其列為《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的一種。

盧梭名言:

  • 在這裡,我首先提醒我的讀者,你們一定要仔細閱讀本章。如果不用心去理解,我是無法解釋清楚的。
  • 國家的生存絕非依靠法律,乃是依靠立法權。
  • 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准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 一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絕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
  • 我們可以說野蠻人並不是邪惡的,正因為他們不知道什麼是善;因為防止他們作惡的既不是知識的發達,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靜與對罪惡的無知。
  • 在共和制下,人民的聲音幾乎總是可以把開明的幹才送上最高崗位,給他以榮譽來完成他們的責任,而在君主制下,得勢的往往是造事者、惡棍、陰謀家,他們憑小聰明得利於宮庭,而一旦置之高位就會向公眾證明自己的無能。
  • 規定一方是絕對的權威,另一方是無限的服從,這本身就是一項無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約定。
  • 政治的自由要遠遠優越於自然的自由;因此,產生了政治自由的政治狀態,乃是人類一切狀態中最完美的狀態,而且確切地說,還是人類最自然的狀態。
  • 強力不構成權力 ,人們只是對合法的權威才有義務服從。
  • 在民主制下,所有公民生而為官員。
  • 我發現,所有一切問題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不論從什麼角度看,沒有哪一個國家的人民不是他們的政府的性質使他們成為什麼樣的人,他們就成為什麼樣的人。
  • 主權在民"而不是"朕即國家"。
  • 自以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隸。
  • 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的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的更對。
  • 根本就不存在沒有法律的自由,也不存在任何人是高於法律之上的。無須問何以人們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從法律,因為法律只不過是我們自己意志的記錄。法律只不過是社會結合的條件。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應當是法律的創作者;規定社會條件的,只能是那些組成社會的人們。
  • 立法的力量就應該總是傾向於維持平等,因為事物的力量總是傾向於摧毀平等的。
  • 在枷鎖之下,奴隸們喪失了一切,甚至包括擺脫枷鎖的願望。他們愛他們自己的奴役狀態,就像牲畜愛他們所處的環境一樣。
  • 如果說強大的統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隸,而奴隸自己的怯懦永遠使他們當奴隸。
  • 一種不以暴力而能約束人、不以論證而能說服人的權威是指宗教。
  • 凡是生於奴隸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來作奴隸的。
  • 既然面對同類時任何人都沒有天生的權威,既然強力無法產生任何權利,那麼人間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就只剩下契約了。
  • 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於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
  • 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才會轉讓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區別就在於:在家庭裡,父子之愛就足以報償父親對孩子的關懷了;但是在國家之中,首領對於他的人民既沒有這種愛,於是發號施令的樂趣就取而代之。
  • 人民是決不會被腐蝕的,但人民卻往往會受欺騙,而且唯有在這時候,人民才好像會願意要不好的東西。
  • 暴君是一個違背法律、干預行政而又按照法律實行統治的人;專制主則是一個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的人。所以,暴君不一定是專制主,但專制主則一定都是暴君。
  • 在羅馬最輝煌的時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種種罪惡已經在它的內部復活,也可以看出它已經快要滅亡,因為立法權威與主權權力已經都結合在同樣那些人的身上了。
  • 每個政治體都有一個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極限,並且常常是隨著它的擴大而離開這個極限也就愈加遙遠
  • 放棄自由,就是放棄它作為人的權利,同樣也是放棄了自己的義務。
  • 卑鄙的靈魂是絕不會信任偉大的人物的;下賤的奴隸們則帶著譏諷的神情在嘲笑著自由這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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