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對於訴訟時效我們應該知道哪些內容呢?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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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即喪失依法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如果法定期間經過,義務人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法院不得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這對於權利人而言是不利的。

那麼,對於訴訟時效的我們應該知道那些內容呢?

一、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例1:下列關於訴訟時效的表述正確的是()

A.因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

B.寄存的物品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為1年

C.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

D.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期限

《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2年,因身體受到傷害、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申明、拒付延付租金、寄存的物品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環境汙染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2017年10月1號生效的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就不再有普通和特殊訴訟時效的區分。所以D選項正確。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例2:甲向乙借款20萬,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分五期還款,最後一筆在2013年12月31日前還清。在此期間乙都未向甲還款,甲也從未主張還款。直到2017年1月1日甲才向乙主張還款,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甲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B.甲的主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約定的還款日期已過

C.甲的主張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權利人甲主張權利還在訴訟時效內

D.以上說法都不對

【正確答案】 C

【考點解析】本題主要考核訴訟時效起算點

此題為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的情形,分期旅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起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本題訴訟時效起算期間應該是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甲於2017年1月1日主張權利,還在訴訟時效期間,所以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C正確。

三、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例3:甲向乙借款20萬,約定2012年12月31日前還款,在此期間乙都未向甲還款,甲也從未主張還款。直到2017年1月1日甲打電話給乙要求還錢,乙主張訴訟時效已過,但同意還款5萬元,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乙不用還甲錢,因為訴訟時效期間已過

B.乙需要還甲錢20萬,因為他同意還錢

C.乙需要還甲5萬元,因為他同意還款5萬

D.乙需還甲20萬,因為借款在訴訟時效期限內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題主要考察訴訟時效期間以及期間經過的抗辯

本題訴訟時效期間應該是2013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所以D選項正確。《民法總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所以乙同意還5萬就只需要還5萬,另外15萬已過訴訟時效所以可以抗辯,不用還款。C正確。

例4: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並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購買並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因乙銀行轉讓債權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對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B.甲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4月15日起中斷

C.丁公司債務的訴訟時效從2013年5月16日起中斷

D.丁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債權債務轉讓中抗辯權之延續。

選項A錯誤。《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銀行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丙公司並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

選項B.C錯誤。甲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訴訟時效應當從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4年3月24日止。期間乙銀行未向甲公司主張過債權。2013年3月25日以後,乙銀行的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不可能再導致時效中斷的效果。

選項D正確。《合同法》第85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過公開競拍接管了甲公司,屬於債權債務的法定轉移,此時,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債權並承擔甲公司的債務。因此,債務人丁公司可以向債權人丙公司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

四、訴訟時效的適用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即喪失依法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權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法院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但是如果法定期間經過,義務人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法院不得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這對於權利人而言是不利的。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所以能夠適用訴訟時效的人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和義務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原因在於民法主體地位是平等的,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的處分權處於主要地位,法院要平等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例五:甲借乙5萬元,約定2014年12月31日以前還錢,到期乙未還錢。2018年1月1日甲向法院起訴讓乙還錢,法院的做法正確的是()

A.法院乙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為由拒絕受理

B.法院在庭審過程中主動告知乙該筆借款訴訟時效已過,可以不必還錢

C.法院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甲的訴求

D.法院受理該案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該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訴訟時效期間已經經過,但是甲依然有權向法院起訴或直接向義務人主張權利,只是,如果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權利人喪失要求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其他權利任在。所以該題A錯,D對。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主體不得主動偏袒另一方,《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B錯,C錯,如果乙以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為由進行抗辯,法院應該支持乙。

五、訴訟時效的救濟-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由此可知:

1、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暫時停止,中止是由消滅後,只還有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止是由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

3、訴訟時效中止是由為暫時沒有權利人或暫時不能行使請求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知:

1、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從中間切斷,從切斷那天開始訴訟時效從新計算3年;

2、訴訟時效中斷是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一天;

3、訴訟時效中斷是由於權利得以主張。

對於這兩個知識點的考察主要是中止中斷的事由比較,大多考察原文。

例六:下列哪種情況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A.債權人甲到法院起訴乙要求乙還錢

B.債務人乙同意還錢

C.債權人丙死亡,還為確定繼承人

D.債權人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戊履行債務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從選項可以看出,ABD選項都表明權利得以主張,所以訴訟時效中斷,而C選項屬於暫時沒有權利人,導致訴訟時效中止。

六、訴訟時效的例外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此考點主要原文考察,考生只需記住即可。

法律常識:對於訴訟時效我們應該知道哪些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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