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刑事審判由「糾問式」變爲「控辯式」第一案

“依法判處李某義無期徒刑。”1996年12月17日,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李某義涉嫌故意殺人案。主審法官宣判的那一刻,來自全省各地旁聽的檢察官、法官、律師等不禁拍手叫好。

旁聽者為何如此興奮?原來,當時海南各級法院正以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為契機,積極推進刑事審判方式改革,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把此案作為改革試點,成為海南刑事審判由“糾問式”變為“控辯式”的第一案,一時吸引了全省眾多檢察官、法官、律師等旁聽。庭審中,律師充分發揮辯護職能,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讓本以為會“殺人償命”的李某義被判處無期徒刑。

海南省刑事審判由“糾問式”變為“控辯式”第一案

一時衝動捅死“村霸”

李某義家住的澄邁縣某村存在著吳、李兩姓,由於歷史原因,長期以來兩姓不和,時常發生摩擦衝突,已60多歲的吳某某仗著自己是大姓,而且家境殷實,同時還有三個身強力壯的兒子撐腰,就在村子裡驕橫跋扈,為所欲為,對李姓村民更是橫眉豎眼,動輒打罵,大多數李姓村民因為感到自己勢單力薄,就只好忍氣吞聲,敢怒不敢言。

上世紀90年代中期,李某義是個20多歲、年輕氣盛的小夥子,由於不服吳某某的仗勢欺人,經常和吳某某對罵,吳某某便惱羞成怒,見到李某義一次就狂罵一次,還曾唆使兒子動手毆打李某義。

1996年7月的一天早上,李某義挑水從吳某某家門口路過,被吳某某看見,吳某某破口大罵,三個兒子也在一旁指手劃腳、罵罵咧咧,隻身一人的李某義不敢吭聲,快步走過。當日上午10時,李某義挑沙子再次路過吳某某家門口,又遭到吳某某辱罵,李某義發現只有吳某某一人在家,便飛奔回家,拿起一把鋒利的西瓜刀,直接衝向吳某某家中,對著吳某某胸口狠狠捅了一刀,吳某某當場死亡。

案件發生後,按照“殺人償命”的古訓,李某義自覺難逃死刑判決。不料,海南各級法院推進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讓他有了一線生機。

律師發現重要證據

更讓廖向琦欣慰的是,他發現了一個至關重要的證據。李某義曾多次因被吳某某及兒子辱罵和毆打報警,但讓廖向琦為難的是,當時並沒有完善的執法記錄系統,因此要想佐證,必須請民警作為證人親自出庭。

“當時派出所的民警一聽到讓他們出庭作證,都感到不可思議,馬上拒絕。”廖向琦回憶,在多方努力、多次協調下,民警最終答應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這也成為海南以警方身份為辯護方作證的第一案。

“李某義的殺人動機是從輕判決的關鍵點。”廖向琦直言,案件審理處於海南實施新《刑事訴訟法》的轉折點,他明白自己在法庭上的充分辯護將對當事人起到至關重要作用,因此他不放過每一個證據,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利。

派出所教導員出庭作證

1996年12月17日,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李某義涉嫌故意殺人案。庭審開始後,旁聽人員發現了“可喜”的變化。

在此之前,我國刑事審判基本上是“糾問式”,有點像舊時縣太爺坐堂審案,法官處於絕對核心位置,直接訊問被告人和辯護人以查明事實,被告人和辯護人則被動地回答法官提問。然而這一次,情況不同了,審判由“糾問式”變為“控辯式”。

“開庭後,公訴人對李某義的犯罪事實作出指控,但只對他持刀殺死吳某某這一事實進行了指控,並沒有說明李某義為什麼要殺死吳某某。”廖向琦回憶,作為李某義的辯護人,他就李某義殺人動機這一關鍵問題向公訴人提出異議,公訴人當即予以回答。法庭上,控辯雙方唇槍舌劍,據理力爭。審判席上的法官主動詢問被告人的情況比以往少了,更多的是引導控辯雙方充分陳述和辯論、耐心細緻傾聽。

“李某義遭到吳某某辱罵和毆打後,曾三次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也三次出警批評教育吳某某,吳某某當時表示悔改,但過後又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庭審中,應廖向琦要求,經法庭批准,李某義所在村的轄區派出所教導員出庭發表證言。同時,廖向琦還將村民的民意反饋給法庭,希望法庭能對李某義作出寬大處理。李某義在法庭上作自我辯護時,也承認自己是壓抑已久,才一時衝動對吳某某下了狠手。

法院採納了廖向琦認為被告人有從輕情節的辯護意見,並以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某義無期徒刑。李某義當庭表示不上訴。

“刑事審判由‘糾問式’變為‘控辯式’,不僅讓律師的價值得到充分發揮,也更能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廖向琦直言,李某義故意殺人案的審理有里程碑意義,所有證據都展示在法庭上,律師突破了法官和當事人“中間人”的角色定位,充分發揮了辯護職能,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