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未參保工傷保險發生事故要問責

海南鐵路公路等工程建設項目未參保工傷保險發生事故要問責

《實施方案》以“工傷優先、項目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為基本原則,全面啟動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在各類建築工地上流動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實施方案》指出,自2018年6月1日起,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在我省辦理施工許可(備案或審批)和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對於已經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審批權限,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督促其整改,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

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方案明確,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發生工傷,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到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均按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工傷職工被鑑定為1至4級傷殘的,在項目竣工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其長期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5至10級傷殘的,在項目竣工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相關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後解除工傷保險關係。對在參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建築施工企業要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工傷職工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給予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實施方案》強調,全省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水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地方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協調配合,抓緊開展本地區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齊抓共管,切實推進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我省將定期組織開展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情況督導檢查,並進行雙月調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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