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未執結的案子,究竟癥結何在?

16年未執結的案子,究竟癥結何在?

16年未執結的案子,究竟癥結何在?

法之施

2018年6月15日,民主與法制週刊以《16年仍未執結的執行案件》為標題連續刊發兩篇專題文章,報道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於2002年3月作出生效判決後,卻在此後的16年時間裡不僅沒有執行完結,還出現了越執行越讓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越不服的局面。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公平正義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由於受到不公平對待,成立於2007年的龍口松青公司截至目前已經在網上連發數十封公開信,認為法院在這起案件中存在嚴重問題,並先後數次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時至今日,這起並不複雜的執行案件竟然變成了一個複雜的、廣為人知的問題。

出現“腸梗阻”,法官慢作為是個重要因素。2002年煙臺中院查封的800萬股中魯遠洋股票當時股價是每股2.53元,總價值2000多萬元,遠遠超過了判決給付的1170萬的數額。但由於龍口農行的拖延失誤,致使股票沒有及時交易變現,直到2006年股票全線下跌,龍口農行才與省水產集團協商以每股0.55元變現。造成150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這些經濟損失是龍口農行造成的,也是執行法官沒有依法執行、慢執行造成的。如果及時進行了拍賣變現,龍口水產公司除了支付全部借款本息外,還有結餘。然而,明明是執行法官的慢執行和申請執行人龍口農行拖延造成的過錯,卻為啥要由被執行人龍口水產公司和省水產集團埋單呢?這不是踐踏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嗎?

應當停止執行而故意不停止,導致案件出現不公。收到龍口法院已受理龍口水產公司破產的裁定書後,萊陽法院應當依法停止執行,但萊陽法院在2010年8月19日作出的裁定書當中,以該劃撥土地不屬於破產財產為由故意不停止執行,將該劃撥土地強行拍賣了。萊陽法院的這種做法,是非常荒謬的。因為,如果認為該劃撥土地不屬於破產財產,那麼,其必然也不能成為民事執行程序中的標的物,針對該劃撥土地的執行程序應當終結,而不僅僅是中止。這是一個常識問題,萊陽法院的法官們不會不懂,但他們故意揣著明白裝糊塗,故意違法將該劃撥土地強行拍賣了,也不知道他們究竟是出於何種目的。

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讓法律尊嚴受到褻瀆。萊陽法院以該劃撥土地不屬於破產財產為由,於2010年8月21日將該劃撥土地強行違法拍賣了,但拍賣後,其在9月3日作出的裁定書當中,又改口稱拍賣的是龍口水產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拍賣前,告訴當事人,拍賣的不是破產財產,即不是當事人的財產;拍賣後,又改口稱拍賣的是當事人所有的財產。這種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做法,明顯是在以權玩法,褻瀆法律尊嚴。

法律是公平的,正義是昭彰的。無論耍什麼花招,都是雕蟲小技,都掩蓋不住其拍賣的違法性。在龍口水產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其名下劃撥土地的權屬狀況不論是否發生變化,都應該停止執行。如認為該劃撥土地不屬於破產財產,應當終結執行;如認為該劃撥土地屬於破產財產,應當中止執行。

萊陽法院對該劃撥土地既不終結,也不中止執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當然,法治社會公平正義是紅線也是底線,案件究竟該如何審理,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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