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规!6大变化事关所有开车人!5月起执行!

每个开车人都注意看好了!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46号)

自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04号)

同时废止

公安部新规!6大变化事关所有开车人!5月起执行!

1.交通事故扣车停车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新规”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因扣留事故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部新规!6大变化事关所有开车人!5月起执行!

2.强调交通事故快处快赔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事故,将原来的“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协商一致后再撤离现场”调整为“先撤离现场再协商”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公安部新规!6大变化事关所有开车人!5月起执行!

3.取消简易程序事故不予复核的规定

原规定当中,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是不予受理的。“新规”中,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新规”对复核受理方式进行了改进,原规定是复核申请人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新规”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了复核申请人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

“新规”进一步畅通复核申请渠道,原规定中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新规”中不止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都可以申请复核。为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复核权和知情权,“新规”对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以及依法应当受理的,都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当事人解决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渠道上,原来的渠道是申请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规”在这两条渠道上又增加了一条,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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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增这些行为也属交通肇事逃逸

原规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新规”在这基础上增加了潜逃藏匿的行为,扩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范围,将交通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弃车逃逸和潜逃藏匿三种情形

“新规”还严密细化逃逸责任,驾车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公安部新规!6大变化事关所有开车人!5月起执行!

5.这些情况一定要报警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人选择报警,有些人选择私下协商解决,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后,哪些情况一定要报警、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协商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新规解读

简单来说,有以下九种情形的,必须报警:①死亡②伤人③无驾驶资格④酒毒药⑤运客严重超员超速⑥无牌假牌⑦不能移动⑧有当事人离场⑨有人故意。

新规处置要求:①保护现场②立即报警③疏散人员,不移动车辆(因为要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五条 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6.这些情况要立即撤离

新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新规解读

上述第13条的九种情形是不能移动车辆的,因为涉及刑事或严重违法,要求对现场进行保护,除抢救伤员外,不应当随意移动现场。

第14条、15条的未年检、无保险、撞设施、危化品车应当在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

不管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无争议,能撤应撤。

明白没?发生交通事故可不是你想走就走,或者想赖现场就赖现场的,一切都要依情况,根据新规严格执行。否则后果可能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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