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規!6大變化事關所有開車人!5月起執行!

每個開車人都注意看好了!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令第146號)

自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7日發佈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令第104號)

同時廢止

公安部新規!6大變化事關所有開車人!5月起執行!

1.交通事故扣車停車費由交管部門承擔

“新規”明確禁止對扣留的事故車輛違規收取費用,因扣留事故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鑑定的,規定檢驗、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

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繫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公安部新規!6大變化事關所有開車人!5月起執行!

2.強調交通事故快處快賠

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將原來的“就交通事故和成因協商一致後再撤離現場”調整為“先撤離現場再協商”

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

公安部新規!6大變化事關所有開車人!5月起執行!

3.取消簡易程序事故不予複核的規定

原規定當中,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複核申請是不予受理的。“新規”中,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新規”對複核受理方式進行了改進,原規定是複核申請人直接向原辦案單位的上級部門申請複核。“新規”在這一基礎上又增加了複核申請人也可以向原辦案單位提交複核申請,由原辦案單位向上級部門移送案卷啟動複核。

“新規”進一步暢通複核申請渠道,原規定中只有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核,“新規”中不止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核,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都可以申請複核。為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複核權和知情權,“新規”對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不予受理的,以及依法應當受理的,都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在當事人解決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渠道上,原來的渠道是申請公安交管部門調解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新規”在這兩條渠道上又增加了一條,當事人可以採取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公安部新規!6大變化事關所有開車人!5月起執行!

4.新增這些行為也屬交通肇事逃逸

原規定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新規”在這基礎上增加了潛逃藏匿的行為,擴大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範圍,將交通肇事逃逸分為駕車逃逸、棄車逃逸和潛逃藏匿三種情形

“新規”還嚴密細化逃逸責任,駕車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不管其他當事人有無過錯,必須承擔全部責任;棄車逃逸、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

公安部新規!6大變化事關所有開車人!5月起執行!

5.這些情況一定要報警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人選擇報警,有些人選擇私下協商解決,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2018年5月1日施行後,哪些情況一定要報警、哪些情況可以自行協商作了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 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新規解讀

簡單來說,有以下九種情形的,必須報警:①死亡②傷人③無駕駛資格④酒毒藥⑤運客嚴重超員超速⑥無牌假牌⑦不能移動⑧有當事人離場⑨有人故意。

新規處置要求:①保護現場②立即報警③疏散人員,不移動車輛(因為要保護現場)。

第十四條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6.這些情況要立即撤離

新規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新規解讀

上述第13條的九種情形是不能移動車輛的,因為涉及刑事或嚴重違法,要求對現場進行保護,除搶救傷員外,不應當隨意移動現場。

第14條、15條的未年檢、無保險、撞設施、危化品車應當在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

不管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無爭議,能撤應撤。

明白沒?發生交通事故可不是你想走就走,或者想賴現場就賴現場的,一切都要依情況,根據新規嚴格執行。否則後果可能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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