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尤溪一男子贩卖毒品!被判3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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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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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上午,尤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现场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向社会传递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决心,震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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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8日,在明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贩卖毒品6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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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款、第4款,第357条、第61条和第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所退出的赃款75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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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詹学积: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我们在此也告诫那些犯罪分子莫存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呼吁广大群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支持禁毒工作,自觉参与禁毒斗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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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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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走私制毒物品罪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种植种子、幼苗罪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容留他人吸毒罪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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