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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群众参与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市社会治理创新,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维护全市大局和谐稳定,充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举报在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公共安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断加强“平安高密”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信息线索提供、举报类别及内容
(一)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以及其他与涉爆涉恐活动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二)涉及杀人、强奸、抢劫、抢夺等暴力性犯罪,以及涉黑、涉恶、涉毒、经济犯罪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三)涉及邪教传播、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四)涉及卖淫嫖娼、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聚众赌博以及其他治安、刑事隐患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五)涉及酒驾、醉驾、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六)涉及各类非法聚集上访(集会)、网上串联集体上访,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七)涉及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二、信息线索被市综治办、政法各部门、镇(街、区)、综治委成员单位采用的,由信息线索受理单位或部门根据信息处置的作用、效果进行等级评定,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实施奖励。
三、群众发现或知悉各类信息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供、举报:
(一)通过拨打110电话提供线索情报;
(二)直接向市综治办、政法各部门、镇(街、区)、村(居)提供线索情报;
线索被采用的,市综治办、镇(街、区)综治办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说明举报线索未被采用。举报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或未提供相关信息者,视为自动放弃。对多人举报的同一条线索,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等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单位、政法各部门、镇(街道)、村(社区)应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不属于奖励范围五种情形
(一)当事人主动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负有侦查、诉讼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三)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四)执行自身职务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五)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高密市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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