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公安交警大队曝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十例)

庆城公安交警大队曝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三十例)

2018年5月18日22时21分许,驾驶人张*江(男,45岁,陕西省西安市人)酒后驾驶陕AE***N小型轿车行驶至庆城县安宁西路韩家锦苑宾馆门前时,被庆城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检验,张*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42mg/100ml,属醉酒驾驶。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吊销其C1类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庆城公安交警温馨提示:酒精对人体的神经反应存在抑制作用,饮酒后驾驶不能对危险情况进行及时的预判和处理,请您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关爱他人生命,拒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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