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訊問、詢問三項措施有何不同

谈话、讯问、询问三项措施有何不同

監察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談話、訊問、詢問三項調查措施:

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雖然都是監察機關的調查措施,但三者在適用情形,使用主體、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理清這些差別,對全面嚴格適用12項調查措施、推進反腐敗工作的規範化和法治化十分必要。

談話的對象是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監察對象;談話的要件是可能發生職務違法,主要是指監察對象有相關問題線索反映,或者有職務違法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等;談話的主體是監察機關相關人員,也可委託被談話人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監察法將執紀實踐中運用的談話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使談話成為一種法律手段,主要目的是使監察工作與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第一種形態相匹配,體現我們黨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對有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儘早依法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使監督工作有鋒芒和針對性,真正嚴肅起來,避免其滑向職務違法犯罪的深淵,這既是監察機關履行好監察專責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對黨的事業負責和對監察對象的愛護。海南省紀檢監察機關積極探索適用談話措施,制定了《海南省紀委省監委機關談話工作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談話適用的情形和流程,談話場所的分類和設置,以及談話的安全保障和責任等。海南省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全省開展談話1934次,使監察工作與黨內監督有機統一。

訊問是指通過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提問、被調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證被調查人有關涉嫌職務犯罪事實的口供及其他證據的過程。訊問的對象是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不包括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訊問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不能委託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工作人員進行。監察體制改革將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的職能整合至監察機關,使監察機關成為有權對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行使調查權的機關。監察法借鑑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將訊問作為一種法定的調查措施,這是調查活動中的重要權限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訊問筆錄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的重要證據,必須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關於證據的要求,在第一次訊問時應當告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首先提問被調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為,讓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實的情節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辯解,然後再向他提出問題,訊問要全過程同步錄音錄像。調查人員應當依法保障被調查人的權利,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供述,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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