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柞水检察:一千元“买”了十九条小河鱼

(刘庆民 通讯员:孔祥波)近期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因非法捕捞19条小河鱼而获罪,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处罚,被告人许某后悔没及。

被告人许某,在家无事,于2017年6月2日携带自行组装的打鱼机,串至柞水县营盘镇药王堂村四道河附近非法捕鱼,共捕获野生小河鱼19条,被当地公安机关抓了个现形,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自认为在河里打几条河鱼咋能犯罪,办案人员给他释法:“你在禁鱼区、禁鱼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更多的水微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危害人类,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触犯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办案人员释法讲解后,被告人认罪伏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6月13日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检刑诉(201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年6月25日,柞水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67条3款、第64条的规定判处许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1000元。此案件事情看起来很小,但破坏生态,危害大,平时生活中此类违法行为频频发生,但许多人,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近期柞水县人民法院判处了好几起此类案件,希望此类案件的判决对人们有普遍的教育意义,教育大家自觉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让青山碧水常在,蓝天白云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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