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柞水檢察:一千元“買”了十九條小河魚

(劉慶民 通訊員:孔祥波)近期柞水縣人民法院判處一起因非法捕撈19條小河魚而獲罪,並處罰金1000元的刑事處罰,被告人許某後悔沒及。

被告人許某,在家無事,於2017年6月2日攜帶自行組裝的打魚機,串至柞水縣營盤鎮藥王堂村四道河附近非法捕魚,共捕獲野生小河魚19條,被當地公安機關抓了個現形,被告人許某歸案後,自認為在河裡打幾條河魚咋能犯罪,辦案人員給他釋法:“你在禁魚區、禁魚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造成更多的水微生物死亡,破壞生態平衡,危害人類,違反水資源保護法規,觸犯刑法,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辦案人員釋法講解後,被告人認罪伏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6月13日柞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柞檢刑檢刑訴(2018)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2018年6月25日,柞水縣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結果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第67條3款、第64條的規定判處許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單處罰金1000元。此案件事情看起來很小,但破壞生態,危害大,平時生活中此類違法行為頻頻發生,但許多人,不知道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近期柞水縣人民法院判處了好幾起此類案件,希望此類案件的判決對人們有普遍的教育意義,教育大家自覺共同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讓青山碧水常在,藍天白雲常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