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宣判 被告人常錦學一審領刑

嘉峪关市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被告人常锦学一审领刑

6月21日下午,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對嘉峪關市首例拒執罪自訴案件被告人常錦學一審公開宣判,以拒執罪判處被告人常錦學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同日下午,該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此案的審判情況及典型意義。

被告人常錦學,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於甘肅省通渭縣,現住嘉峪關市。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8年5月22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上網追逃,同年6月8日被抓獲並予以逮捕。

審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判令常錦學、包積紅連帶賠償陳某各項損失310236.68元。常錦學不服提出上訴,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被告人常錦學仍拒不履行債務,陳某向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常錦學不但隱匿行蹤拒不配合法院執行,而且將其一套房屋抵賬給他人,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法院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未立案,陳某遂以常錦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該院提起自訴。此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常錦學親屬已將涉案執行款全額轉至法院賬戶。

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錦學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隱匿行蹤,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嚴重侵害了自訴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鑑於案發後被告人常錦學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判決宣告前積極履行執行案款並取得自訴人諒解,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常錦學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常錦學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常錦學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拒執犯罪作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不僅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且嚴重侵蝕社會誠信體系大廈的基石,此案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對於通過自訴途徑審理拒執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表明嘉峪關市兩級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堅決態度和堅定決心。

誠實守信是基本道德準則,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是公民應盡法律的義務,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每一位被執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僥倖心理,切莫以身試法,避免在被依法強制執行的同時面臨刑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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