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中國|美軍在南海又“搞事”,三大原因曝光

曹群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海洋安全與合作中心副研究員

包毅楠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在中國與東盟國家的共同努力下,南海局勢總體趨緩,這符合地區各方利益,卻顯然不合美國“心意”。

近來,美國再次炒作和指責中方將南沙有關島礁“軍事化”,一方面在新加坡第17屆香格里拉對話會上繼續鼓吹所謂“基於規則的秩序”和強調其有關“航行自由”國際法解讀並非“修正主義”而系“傳統觀點”,另一方面則在會後派遣兩架B-52至南沙群島附近海域上空執行“轟炸機持續存在”任務。

觀點中國|美軍在南海又“搞事”,三大原因曝光

首先,中國在本國擁有主權的島礁駐軍和部署必要的防禦武器,並未違反任何國際法。

美國批評中國在南海島礁主權範圍內正常活動和炒作所謂“軍事化”威脅,是賊喊捉賊的伎倆,似乎有為其高頻次“例行”軍事演練謀求合理性之嫌。

美國一向秉持雙重標準,認為其在別國家門口維持強大的軍事存在乃有益於地區局勢,比如美國鍛鍊飛行員熟悉南海空中環境為未來可能的軍事行動做充分準備系“合情、合理、合法”之舉,但中國部署極少量的防禦性武器便成為“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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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中美在南海的博弈,除硬實力調配和建設的比拼外,更主要是集中於“規則”之爭。

此次B-52轟炸機進入中國南沙潛在可主張的專屬經濟區上空執行“持續存在”任務,很難說是正常行使“飛越自由”,若其真系正常飛越,顯然可守軍事機密而不必告知媒體。

此次事件可能牽扯中美之間關於海洋法的解讀分歧,比如專屬經濟區內軍事活動自由問題。美國常將“專屬經濟區內軍事活動自由”問題混入“航行自由”問題,可二者嚴格來說根本不是一回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58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及海底電纜和管道的使用有關的並符合本公約其他規定的那些用途。”

美國事實上是將“專屬經濟區內軍事活動自由”歸於前述“其他國際合法用途”,但“其他國際合法用途”顯然不可等同於“航行和飛越自由”,而是與“航行和飛越自由”相關的海洋用途。美國在介入南海問題時常愛大談“航行自由”,卻掩蓋其軍事力量投放意圖。而且,“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是否可解讀為包含軍事活動,非常值得存疑,或許應按《公約》第59條“解決關於專屬經濟區內權利和管轄權歸屬的衝突的基礎”公平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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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美國不僅不加入《公約》,還頻繁運用海空武裝力量威脅以期塑造符合其霸權利益的“國際實踐慣例”,這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之精神。美國若真崇尚“海洋法治”,應當先加入《公約》,然後再與各締約國通過外交協商解決有關條款的解讀分歧。

最後,美國在南海炫耀武力,為其“印太地區”盟友打氣。

美軍機以各種方式試探中方,向其盟友昭示其強大軍事存在和對華強硬姿態,藉機緩解域內及域外某些國家對中國在南海軍力的顧忌,鼓動他國加入南海巡航行動。美國此種軍事挑釁行為,無益於南海地區和平穩定,將促使南海局勢更加複雜化,甚至軍事化。美方應與中方相向而行,多做有利於地區局勢安定之事,尤其不要影響破壞兩國兩軍來之不易的良好關係,應積極利用兩軍已建立的相關機制增進戰略互信、避免誤解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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