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围观死亡,死亡也在围观你

当你围观死亡,死亡也在围观你

当你围观死亡,死亡也在围观你

19岁的她此前应该从未想到

会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1

2年前遭到班主任的性骚扰之后,李某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2018620日下午15时左右,在围观群众的注视四个多小时以后,李某主动放开了消防员的手,坠楼身亡。

在劝说过程中,李某对消防员说了一句话:“哥,我突然间清醒了,谢谢你,我要去天堂了,天堂一定很美”。

事后一起参与救援的一名21岁战士,至今没有走出心理阴影,还在接受心理疏导。

从甘肃省庆阳市警方最新的调查得知,死者李某于

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先后两次因抑郁症服用过量阿普唑仑等镇定类药物自杀未遂。

2017年5月24日20时许,李某上到庆阳六中教学楼5楼欲跳楼自杀,被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时解救。

今年1月15日,李某又服用曲唑酮片等大量抗抑郁药物第四次自杀未遂。

经案部门调查:2016年9月5日15时许,李某某在庆阳六中高三(二)班上学期间,因突发胃病,被辅导老师罗某安排在公寓楼D栋109宿舍卧床休息。当晚21时许,班主任吴某某进入109宿舍询问李某某病情时,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西峰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猥亵行为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月3日至5月13日,在西峰区拘留所被执行拘留。

2

对于李某自杀这件事,大家已经开始一股脑地批评冷漠麻木的围观群众,说实话,围观群众固然可恶,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凶手”,他们或许会遭受行政处罚和道德谴责,但在法律上他们是无罪的。

对的!他们是无罪的!

即便他们大声叫喊着“赶紧跳,等的都热死了”;即便有人在女孩跳楼之后鼓起了掌声;即便他们拍摄视频发朋友圈博取眼球;即便他们码楼期待着她跳楼,但从刑法上而言他们是无罪的。

因为他们的这些行为和女孩自杀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认定为教唆自杀,

教唆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

3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一度怀疑我们这个民族并不是“龙的传人”而是“秃鹫的传人”,不论是什么热点话题,我们总是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然后开始分食那些刚死掉的尸体。

吃干抹净之后,立马又能找到下一个尸体。

痛苦和悲剧,已经成为了今天的“消费品”。

你说那些围观的群众在围观什么?

录制视频晒到朋友圈的人在晒什么?

现场直播自杀的人在直播什么?

我们把灾难娱乐化,最后也把我们自己养成了灾难的同谋。

我们用自己的亲身、第一现场,送出了一次次地网络热搜和流量。

消费死亡,可以换来可观的流量。

我们到底是一群什么样的人?

什么样的人才能安然地将死亡换化成流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班主任吴某?围观群众?还是李某自身?

我不知道,我在等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

很多人认为班主任是“杀人真凶”,更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是助纣为虐,是包庇犯罪分子。

但是仔细看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① 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仍未补充到证实吴某实施上述行为(摸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相关证据。

② 认定吴某有亲吻李某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③ 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目前的病情与吴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确是因为缺乏证据。

对于“摸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等行为除了李某的陈述,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辅以证明。

无法查证,在法律事实上就难以成立。

法律上不成立,那么决定不起诉就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即便是检察官同情女孩,也不能对吴某做些什么。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能做的就是等待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之后得出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可能这样看起来冰冷无情。

但,这就是法。

这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