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湖州人的钱袋子,这项试点工作明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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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湖州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动员大会召开,这标志着我市普查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吴兴区织里镇秦家港社区作为市级综合试点单位,明天起将进行入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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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第四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展开入户登记。本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为加强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

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将在吴兴区织里镇秦家港社区开展。试点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将进行普查。

湖州市统计局局长臧学萍

经济普查五年一次,其意义十分重要,希望广大经营户能够理解,同时,也希望能积极配合经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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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这次普查?

普查如何实施?

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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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要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 8的年份实施。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问: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湖州市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问: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问: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2017年是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 2018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订和部署普查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等; 201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 2020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如何确保这次经济普查顺利实施?

答: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浙江省均成立普查领导小组,我市也成立了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民宗局、市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统计局、市旅发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金融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市国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国家统计局湖州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以及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和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参照执行,在2018年5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属地普查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问:如何确保普查数据是真实准确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经济普查数据,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

问:这次经济普查,在信息技术应用上有何突破?

答:尽可能获取更为详实信息,尽可能提高普查信息质量,尽可能减轻广大普查对象和基层普查人员负担,是我们不断的追求。在这次普查中,将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问: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依据?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条例》对单位领导、普查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问:《经济普查条例》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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