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宅基地买卖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宅基地买卖,最早的限制性规定是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经批准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个人只享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是同一个村集体的成员。

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结论:法律规定可以!

类似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最有名的的就是2007年发生的“北京画家村”案。

北京有个地方叫宋庄,多年以前是一片农田,就是个非常典型的华北农村,但是离北京市区又不算很远,这里的房子也不错,租金还很便宜,于是很多画家为了亲近大自然,就跟农民伯伯买了房子,自己装修装修,就搞起了工作室。来的画家越来越多,这里就成了远近闻名的“画家村”。

虽然一边是农民,一边是艺术家,都不是很懂法律的那种,但毕竟是天子脚下,首善之都,双方还是正儿八经签了合同,约定了甲方乙方,约定了房屋价款,约定了一经卖断,不得反悔,还正儿八经约定了违约金。合同履行之后,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双方皆大欢喜,村里更是笑逐颜开。但是这一切都随着北京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发生了变化,过去一套房子可能要卖十几万,担心现在一旦拆迁能换回来几千万,这下子农民不干了,开始找到律师,律师说: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画家返还房屋!

于是画家村掀起了一波农民起诉画家的热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农民和画家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于是法官认定:合同无效,房屋返还。

这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开始批判农民背信弃义,农民撇撇嘴:有本事你到法院告我去。结果所有人都偃旗息鼓,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上海有特殊规定

但是在上海这个地方,情况又有所不同。上海市高院根据这类案件的情况,发现双方的诉求并不完全冲突,比如画家村案,画家要的是房屋的居住权,农民要的动迁的利益,这完全是可以调和的,于是上海市高院出了一个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这类情况,如果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则不宜改变现状。于是在上海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但由于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开始打起了马虎眼,既不认定合同有效,也不认定合同无效,甚至不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说“本院难以支持”,所以在上海的朋友,可要注意了。

多年前,把宅基地卖给了城里人,现在后悔了,能要回来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