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規定?你一定要了解!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徵收、房屋拆遷也在如火如荼的進行。對於一直靠著一畝三分地生活的農民來說,沒了地就等於失業,生活水平也會逐漸降低,甚至還會出現返貧現象。那麼對於被徵地的農民而言,除了要求合理的徵收補償款意外,還可以要求政府採取何種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中師最近接到一些諮詢電話,許多是農村土地徵收後,農民社保的問題,有辦了社保就不給過渡費的情況;有社保從補償款里扣掉,到手補償款少的情況;有不籤補償協議,以後就不給上社保的情況等等。今天中師讓大家瞭解一些徵地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些規定。

農村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規定?你一定要了解!

被徵地後的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規定

1.保障對象的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數量和對應的人員,確定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對象。對象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確定,並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公示、確認後,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部門。

2.保障資金的籌集。被徵地後的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由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個人三方共同出資籌集。從2010年開始,政府承擔比例不低於保障資金總額的30%,同時建立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制度,當政府出資低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出資之和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其差額從土地總收益等財政性收入中提取資金,充實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這樣政府實際出資比例將提高到50%。

3.保障金的享受。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後的農民,自女性滿55週歲、男性滿60週歲的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按照籌資比例分別支付。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但未滿16週歲的被徵地後的農民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一次性發給其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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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相關法律法規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被徵地農民的就業問題納入政府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儘快建立適合被徵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徵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

農村土地被徵收後,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規定?你一定要了解!

被徵地農民不僅要關注"何時上社保""如何上社保",更要關注失地農民社保的實際執行情況。根據《關於切實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權力應被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失地農民在社保實際到位前,要始終繃緊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這根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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