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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木有發生過以下這些事兒?
通過虛構勞動關係“掛靠”參保,
又或者偽造個人檔案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以上這些,都不可取!!!
這些可都是犯法的!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明確禁止以下行為:
1. 通過虛構勞動關係、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2.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鑑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3.違反規定重複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4.冒用他人身份和社會保險證明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5.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6.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有上述行為!
一旦騙保有什麼後果?
將受到什麼懲罰?
根據《刑法》第266條,
騙保屬於詐騙公私財物,
納入詐騙罪範疇!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深圳社保將加大防範和查處力度,
確保社保基金的總體安全,
對欺詐騙保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如果,在生活中,
你發現有侵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為,
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投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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