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办法正式发布实施,龙头券商迎来市场关注

CDR办法正式发布实施,龙头券商迎来市场关注

6月6日《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即《CDR办法》)及若干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发行申报材料,就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上市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IPO。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意见》)正式进行官宣;同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解决独角兽估值问题,配套政策出台效率高;仅一个月后的5月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公开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对《意见》进行落实与细化,到今天《CDR办法》的真是发布实施,可见监管层对于CDR业务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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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政策不断升温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革,我国政府提出了四新经济的概念。“四新”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为内核的新型经济形态。证监会提出对高端制造、生物医学、人工智能,云计算“四新”的“独角兽”企业实行即报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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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境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途径主要包括:直接IPO、借壳上市、分拆上市、CDR。

中概股若在A股直接IPO或者借壳上市,则需从美股私有化退市并拆除VIE架构(协议方式实现海外上市主体对境内经营主体的控制权),整个过程涉及多方利益、过程繁杂、等待IPO或寻找壳资源耗时长、成本较高且风险较大。结合以往中概股回归案例来看,中概股从拆除VIE架构到回归A股,往往需要2-3年时间。对于分拆上市而言,则需要对母公司和子公司股权架构进行调整,过程繁杂、时间成本较高。发行CDR不需要私有化和拆除VIE架构,操作相对简单、成本费用也较低。CDR在手续、时间、保留架构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优势,且可实现境内外融资,融资渠道和投资者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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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的新经济行业市值占比较高,其中互联网零售占比最高,为35%;但对于A股,新经济产业市值占比较小,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占比只有8%,随着CDR启动,新经济中概股分批回归,优质科技股数量将明显上升,A股新经济行业市值占比将会加大,资本市场结构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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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对券商的收入贡献体现在承销费、托管费和交易佣金上,其中承销费为一次性贡献,托管费和交易佣金为持续性收入。在承销费率分别为2%、3%、4%,以及发行比例分别为2.5%、5%的假设下,预计首批5家CDR企业为券商带来35-140亿元的承销收入。若年内发行2-3家,预计将增厚投行收入2.7%-16.2%,增厚行业收入0.4%-2.7%。综合实力比较强,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的龙头券商在把握CDR业务机遇上更具相对优势,预计CDR业务对于龙头券商利润增厚效应显著。

重点关注:

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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