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报道」读典型案例 避夫妻债务纠纷“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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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上午,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相关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重点解读,并公布了三起典型案例。

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解释》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统一了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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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妻子借钱丈夫认可 债务得共担

2012年6月12日,万某给李一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标准,李二为担保人。6月13日,李一给万某转账18万元。

2014年12月19日,因万某未按所约期限还款,李一给万某发出催收通知书。万某及其丈夫耿某共同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注明:收到通知。

后因万某未偿还剩余借款,李一将万某及耿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李二承担连带责任。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判决万某和耿某共同偿还李一借款178200元及相应利息,担保人李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耿某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不知情妻子不担丈夫还款责任

2015年底起,叶某分三次向林某借款共计78500元。

2016年6月16日,叶某向林某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6年6月30日前未还则按月息5%承担利息。后因叶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林某将叶某及其妻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6280元。

昌吉市法院审理认为,因该债务形成于叶某和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至今仍系夫妻关系,邓某又无充足证据证实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经营或约定为叶某的个人债务,故认定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因林某所持借据是叶某单方出具的,并没有邓某的共同签字,其表示不知情,且林某未提供借款用于叶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该借款的产生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昌吉州中院改判邓某不承担该借款的清偿责任。

案例三:《解释》为无辜的妻子维权

2011年9月,原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分多次向其转账1460万元。同年10月,原某向李某出具借条,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因原某仍拖欠600万元未及时清偿,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原某和妻子赵某共同偿还剩余借款,保证人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的规定,虽然赵某与原某已于2015年10月协议离婚;虽然赵某辩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但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为原某的个人债务。故判决原某和赵某共同偿还600万元。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市中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虽发生在原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通过赵某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赵某与原某分居多年的事实。再从借款的用途上看,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原某和赵某的共同生活中,而是用于公司的经营,赵某既不是该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应当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赵某对李某主张的600万元借款不承担清偿责任。

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按照《解释》精神,结合事实,认定案涉款项属于原某个人债务。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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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出台的背景

在2018年以前,此类案件审理的依据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原则上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

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是针对当时审判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该解释曾有效打击了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以及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造成夫妻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新变化带来的新问题,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同年1月18日实施。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情节被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读懂了《解释》就会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保护自己、不中“埋伏”。

《解释》这三条,你必须读懂!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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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今年1月18日生效,对于《解释》生效之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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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于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将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喊话公众

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既要避免被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所诱惑而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又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等),避免在引发诉讼时因没有证据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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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如 歌

主编/马 莉

总编/蔡宇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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