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焊工是什么鬼,法院抽丝剥茧,让特殊工种老职工顺利提前退休

黎某系某船舶工程公司的职工,自1984年1月至2000年7月从事船舶建造或船舶维修的焊接工作,于2003年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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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黎某年满55岁办理提前退休时,被告知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够,不能办理提前退休。黎某不服,提出上诉。

双方认可的特殊工种经历

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里有工种记载的材料(包括1992年10月28日的《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结构审批表》、1994年6月30日的《职工正常升级考核审批表》、1994年7月1日的《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核表》等)显示,确认原告1984年1月至1990年12月从事的“铁工”对应(86)交劳字958号文中的“手工大锤打铁工”,原告1999年4月至1999年10月从事的“焊工”对应(86)交劳字958号文中的“船舶电焊工”,两个工种均属于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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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1984年1月至1990年12月从事铁工;2、1999年4月至1999年10月从事焊工。合计6年多,不够十年。

案件聚焦

社保局经查原告档案材料,1992年10月《清理档案工资调整工资结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铁焊工”,1994年6月《职工正常升级考核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钳工副班长”,1994年7月《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铁焊副班长”、但“铁焊工”、“钳工副班长”、“铁焊副班长”等并不属于特殊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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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991年1月至1999年3月期间原告黎某从事的工种是否符合申办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条件。

原告则表示,单位已证明“钳工副班长”是笔误,“铁焊工”是统称,其从1984年1月至1988年12月期间从事铁工,1988年12月至2000年7月从事焊工。原告向法院提交公司证明和同事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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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杨某:当时组织机构变更调整,为方便工作,单位将焊工和铁工组成铁焊班一起工作,但铁工和焊工是两个不同的工种。

证人吴某:“铁焊工”是一个统称,在国家的记录里确实没有该工种,但一般企业都是这样记录,实际是铁工和焊工的合称。当时单位有三个铁焊班,而人事部门在填写相关档案材料时并不会询问各部门,而是按照职工所在部门填写。

法院明察秋毫

本案中,黎某的原始档案材料显示,其在此期间从事的是“铁焊工”、“钳工副班长”、“铁焊班副班长”,表面上看与国家交通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以及(86)交劳字958号文中的工种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结合如下4个方面情况,黎某主张其在此期间从事的工作属于特殊工种并非没有事实依据:

1、公司出具了《关于黎某申报特殊工种的有关说明》和《关于黎某申报特殊工种的补充说明》等材料,说明黎某从事的工作车间为“铆焊车间”或“铁焊车间”、其工作的班组为“铆焊班”或“铁焊班”、黎某档案记载的“钳工副班长”是笔误等情况,被告虽然对上述材料的证明内容提出异议,但对其真实性并没有异议;

2、上述材料与原告两名证人出庭作证的陈述、原告本人的陈述及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原告用人单位确实存在“铁焊班”,亦可以互相印证原告主张的“铁焊工”是“铁工”和“焊工”的统称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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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确认用人单位在形成职工原始档案记载时没有规范填写工种或岗位的参照依据的事实,且被告实际认定属于特殊工种的“铁工”、“焊工”等名称均与(86)交劳字958号文中的特殊工种名称存在实际差异,被告亦未对存在名称差异的工种予以认定为特殊工种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解释;

4、职工的原始档案记载具有延续性,而原告黎某的原始档案中登记工种(或岗位)为“钳工副班长”与“铁焊班副班长”的记录时间仅相差1天,前者的记录载体是《职工正常升级考核审批表》,后者的记录载体是《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审批表》,两者之间的登记差异与常理不符,且此前原告原始档案中记载其工种为“铁工”,此后原告原始档案中记载其工种为“焊工”,同时,其用人单位出具说明证明“钳工副班长”确为笔误。

法院裁决

综上,根据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的延续性、档案登记制度执行的现实情况以及本案证据,结合被告对原告从事的“铁工”、“焊工”的工作经历属于特殊工种的认定,可以确认原告在上述期间从事的工作属于铁工或者焊工;且不管原告实际从事的是铁工还是焊工,均属于特殊工种;

被告仅以原告档案中“铁焊工”、“铁焊班副班长”的记录与“铁工”或“焊工”的存在名称差异而简单认定原告上述期间的工作经历不属于特殊工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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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忽略职工档案记载的延续性而认定原告从事“钳工副班长”的工作经历不属于特殊工种的主张,不应成为影响其核定原告从事的工种是否符合申办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条件的因素。

综上所述,被告以黎某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未达到年限,不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结语

应该说从1999起,关于特殊工种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了,社保局认真核实原始档案也没错,但是在双方有争议的时候,应该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由于在特殊工种名称上,在许多企业的叫法不是特别规范,也给社保局认定时带来重重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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