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明察秋毫,多年井下吊车司机,如愿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孙某于1980年6月被分配到辽宁某矿务局工作,从事井下机车司机工作,2006年12月,孙某与该矿务局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明察秋毫,多年井下吊车司机,如愿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2017年6月5日,孙某以特殊工种累计十年、年满55周岁向被告人社局申请退休,人社局以其档案记载特殊工种不满十年,不符合退休规定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休审批。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人社局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人社局的观点

依据孙某档案认定1980年6月-1981年8月,工种井下机车司机,工龄1年3个月;1986年3月-1990年8月,工种吊车工,工龄4年6个月;1992年6月档案记载工种截锯,孙某特殊工龄合计5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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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告孙某从事特殊工种是否满十年。

被告人社局依据档案认定孙某特殊工龄合计5年9个月。该事实认定片面割裂了孙某工作经历,造成1981年9月-1986年2月工作经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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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需对孙某档案中三份登记表进行分析,该三份登记表经庭审质证后,本院认为该三份登记表在性质上属于工资等级评定表,而非工种认定材料,原告孙某档案中关于特殊岗位相关记录不完整。

辽劳社发[2004]51号《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职工档案中对特殊工种岗位记录不真实或无法确认其从事特殊岗位工种的,企业需提供岗位生产合同书文本、历年岗位工资原始分配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等史实材料。

被告据此规定,不予认定原告特殊工种满十年并无不当,但需注意的是在原告申请退休时,某矿务局已经破产,无法再要求其提供相应史实材料,此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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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某矿务局为原告颁发了司机操作证,该证工作单位“供应科”,工作职称为“吊车司机”,任现职工龄“6个月”。

此证据为原始证据,且为书证,通过对该证据分析可知,原告1982年5月开始从事吊车司机工种。

1989年12月,锦州市劳动局为原告颁发了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工种“吊车司机”。1991年12月,锦西市劳动局为原告颁发了特种作业证,工种“吊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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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同班组职工高某也出庭证实,他1988年到截锯班工作,与原告是师徒关系,原告一直从事吊车工作。

辽宁某矿务局供应科、劳资工资科亦证实1982-1997年孙某在供应科截锯班从事吊车司机工作。

通过庭审调查得知,截锯班在作业中需配备吊车司机,结合原告提供的《工资计算表》(截止92年6月)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可以认定1982年5月至1992年6月,孙某在截锯班从事吊车司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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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之前1980年6月-1981年8月,孙某特种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已满十年。

因此判决某区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为孙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人社局上诉称,2017年6月5日,孙某申请退休,我方依据档案认定孙某特殊工种工龄合计5年9个月是正确的,是有事实依据的,并非片面割裂了孙某的工作经历,1981年9月至1986年2月,孙某档案无任何记载,属工作经历不清。

一审仅凭孙某三份登记表进行分析是错误的,该三份登记表性质上属于工资等级评定表,而非工种认定材料。孙某200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其在解除前未能提供确实可靠资料,不能认定其特殊工种岗位年限。原矿务局虽破产,但孙某档案材料保持完好,档案记载是最真实的,一审法院应该尊重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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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只是分析,就认定1982年5月至1992年6月孙某从事吊车司机工种,违背了证据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故某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情况,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第三人煤电公司(矿务局破产后成立的新公司)称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陈述意见,本院认为煤电公司保存孙某的部分档案,煤电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关于孙某1980年6月-1981年8月和1986年3月-1990年8月共计5年9个月的特殊工种工龄,,原被告均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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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孙某1981年9月到1986年2月工作经历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人社局提供的第一份岗位工种登记表记载“孙某,学徒或熟练期限为80年6月至81年6月,原工种和现工种都是井下机车司机,81年8月22日审批同意为三级工”,上诉人对孙某在学徒期间的工龄认定为特种行业工龄,而该份证据可以证明81年8月22日经审批后孙某仍为井下机车司机。

孙某又提供了82年《司机操作证》载明其工作职称为吊车司机,在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能够间接证实孙某1981年9月到1986年2月期间仍然从事的是井下机车司机或吊车司机。

另孙某还提供了82年至92年的工资计算表及证人证言,第三人煤电公司出具了证实孙某1982年至1997年从事吊车司机的证明,综上,可以认定孙某的特殊工种工龄已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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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审判决为“某区人社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为孙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因行政诉讼系司法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而非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撤销情形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原审判决表述不妥,应予改判。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原判,改判为“责令上诉人某区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被上诉人孙某办理退休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案例点评

案件并不复杂,对井下吊车司机为特殊工种并无疑义,案件焦点是孙某1981年9月到1986年2月工作经历。

一审判决中,最温暖人心的一句话是“但需注意的是在原告申请退休时,某矿务局已经破产,无法再要求其提供相应史实材料,此时应尊重客观事实,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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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于过去单位记载不够详细,国企改革的浪潮中,大批国企关停并转,导致许多员工在申请特殊工种提起退休时碰到不少的困难,难以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这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情形。

本案中,第三人煤电公司的行为也值得赞许,尽管孙某并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是在原矿务局破产之后成立的,在本案中也能积极的配合,提供部分档案和证明,也是孙某赢得诉讼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几件老古董,比如82年的吊车司机证,也都起了作用,搬家时都注意保管哦。


祝大家端午节安康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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