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個檢察瞬間」最高檢抗訴第一案:翁貴祥殺死妻女案

「100个检察瞬间」最高检抗诉第一案:翁贵祥杀死妻女案

1981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殺死妻女的翁貴祥死刑緩期執行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於同年5月16日改判被告人翁貴祥死刑,立即執行。

「100个检察瞬间」最高检抗诉第一案:翁贵祥杀死妻女案

這是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後,依照法律程序,首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

「100个检察瞬间」最高检抗诉第一案:翁贵祥杀死妻女案

被告人翁貴祥,男,30歲,浙江省蕭山縣人,原繫上海市錦江飯店職工。翁貴祥於1980年4月30日晚7時許,因嫌其妻汪玲萍回家太晚,引起爭吵,繼而用鐵榔頭猛擊汪玲萍的頭部,汪當即死亡。隨後翁貴祥又用榔頭猛擊兩個女兒(翁華倩,7歲;翁華偉,5歲),致使兩個女兒腦漿溢出,母女三人當場均被翁貴祥殺死。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0年8月2日判處被告人翁貴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翁貴祥不服判決,上訴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1980年10月9日撤銷原判,改判翁貴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對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從寬改判翁貴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錯誤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面審查了此案,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翁貴祥殺人案改判不當。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經過討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認真審理,並提審了被告人翁貴祥,認為翁貴祥殺死妻女,罪行極為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於1981年5月16日改判翁貴祥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文 | 高洪海

來源 | 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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