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二審:對干預、插手案件等行為擬記錄、追責

在防範司法干預問題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作出了調整,擬增加記錄、追責等內容。6月19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提交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審。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修訂草案與人民法院組織法同步進行了修訂,均擬要求進一步明確追責司法干預行為。

干預、插手案件應記錄、追責

2017年8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介紹,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要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增加記錄、追責等內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條文修改為兩款第一款分別,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第二款分別規定,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人民法院組織法在二審時,也同樣被要求作出類似修改,以此增加司法干預的記錄、追責等內容。

增加“發佈指導性案例”規定,供辦案參考

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進行解釋”。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高等院校、社會公眾建議,增加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指導性案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典型案例,有利於審判、檢察工作中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了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性質和功能,建議將發佈指導性案例單作一款,分別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法官、檢察官在審判、辦理案件時參考。”

督促行政機關糾正不行使職權等行為

與此同時,有的部門、地方還建議增加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有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督促其糾正的規定。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時,發現行政機關有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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