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圖既然無罪,冤案還需追責

12月15日上午,內蒙古高級法院向呼格吉勒圖父母送達了呼格吉勒圖案再審判決書。再審判決主要內容:一、撤銷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12月15日人民網)

呼格吉勒圖在被槍決18年後獲判無罪,沉冤今日得以昭雪。多年來堅持為子申冤,年事已高的呼格吉勒圖父母終於迎來了正義的判決。對於這個期盼良久的判決,呼格的父母激動萬分,但喪子之痛在二老心中定然永遠也無法抹去。

呼格吉勒圖既然無罪,那麼當年負責呼格案的辦案人員,對於呼格被錯判錯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呼格案的辦案人員應當承擔冤案的法律責任。

再大的理由都不能成為免責的藉口。呼和浩特市1996年“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及錯誤認定呼格吉勒圖為作案兇手,發生在上世紀90年代全國實行“嚴打”的當口,有關方面對惡性刑事案件辦理有“從嚴、從重、從快”的要求。儘管上面對辦案要求很緊很嚴,但辦案人員對於人命關天的大案,無論如何,都需憑著職業道德小心謹慎辦案,不能為了追求破案率而草率從事、草草了案,更不能為了個人出名掛號、仕途升遷而草菅人命,人為製造冤假錯案。“呼格殺人案”儘管疑點重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辦案人員在個人目的的催化下,仍將呼格置於也死地。辦案人員人為製造冤案錯案,失去了可以讓人寬恕的理由,他們必須為自己的嚴重過錯擔責。

“呼格冤案”的問責追責已有較為成熟的基礎。“呼格案”多年前就引人矚目。在2005年變態連環殺手趙志紅供認自己才是1996年那起毛紡廠女廁女屍強姦殺人案的作案人後,內蒙古公安廳、高院、自治區檢察院等就曾組成複核專案組,但複核程序卻陷入了漫長的原地踏步。在“呼格案”再審問題上,儘管有人一直在推動,但當年“呼格案”的辦案人,後來幾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檢法各條戰線上成為把關人,這股力量使得“呼格案”久拖不決。十八大後,中央方面制定出臺了許多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措施辦法,為“呼格案”的再審創造了有利條件。在“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和要求之下,“呼格案”終於得以再審,呼格吉勒圖最終被判決無罪。這同時說明,“呼格冤案”的製造者已經無力或不敢對案件的再審施加阻力和影響,對其問責追責的阻力已然小了許多。

對“呼格冤案”的製造者問責追責,才能讓冤死的靈魂得到安息。而只有對冤假錯案的製造者嚴格問責追責,才會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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