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赔偿时,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可否兼得?

凯文是小明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凯文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凯文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那法律是否支持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兼得呢?

性质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买社会保险,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所以小明公司为凯文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小明公司为凯文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小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法院在相关判例中也支持了员工人身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兼得。所以小明公司是不能够扣除凯文在工伤赔偿数额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数额的。

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凯文是小明公司职工,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6月,凯文操作机器时不慎挤伤右手。公司对凯文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但认为应从中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3万元。

那法律是否支持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兼得呢?

性质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买社会保险,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所以小明公司为凯文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小明公司为凯文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小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法院在相关判例中也支持了员工人身意外险与工伤保险赔偿可兼得。所以小明公司是不能够扣除凯文在工伤赔偿数额扣除其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数额的。

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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