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個稅改革的亮點和難點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院長 薛鋼

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長期以來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6月19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體現了黨和國家在新時期的治稅思想,充分反映了民意訴求,符合稅收事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建設現代稅收制度的需要。在目前的國際、國內經濟環境下,個稅改革正是秉承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公平稅收負擔、擴大內需進行的稅制修訂。

亮點一: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改正式啟動

從全球來看,個人所得稅按徵收方式可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三種類型。目前,世界上有110個國家徵收個人所得稅,只有中國和非洲、西亞的一些發展中國家採用分類徵收模式。長期以來,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模式在不同收入之間存在著制度性的不統一,對於轉型的爭議一直存在。理論與實踐中,個人所得稅存在著從分類稅制向綜合稅制進行發展的趨勢,但是綜合模式的實行需要具備一定的現實條件。本次改革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與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勞動性收入進行綜合徵收,實施統一的稅收制度,同時保留部分稅目仍然採取分類徵收的方式,將有助於實現不同收入類型之間的公平,同時也符合目前的稅收徵管環境與條件。

亮點二:基本減除費用與專項附加扣除改革同步推進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每月35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並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於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同時,該標準已經超過了原先非居民自然人實際4800元的扣除費用標準,因此,我國稅制中最後一個內外不統一的稅制設計也將不復存在,真正實現了稅制的內外統一對待。

另一方面,提高了費用扣除的精準性。本次改革首次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與支付差異的個體差異,更好地照顧納稅人本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實際情況,實現精準化的稅制公平。

亮點三:稅率結構進一步優化

1、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制定綜合所得稅率,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擴大稅率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這樣的處理會更加有利於降低中低收入群體的適用稅率,同時保持對高收入群體的調節力度。

2、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體現出對個體工商戶勞動所得的充分照顧,並儘可能減少與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之間的差異。

亮點四:反避稅措施的實施

長期以來,我國的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在於企業,相應的反避稅措施也主要針對企業法人進行設計。實際上,個人所得稅的非法避稅與稅收流失已經眾所周知,嚴重影響到治稅環境與社會公平。本次稅改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將相關個人避稅行為也納入反避稅體系,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與處罰的的權力。

個稅改革實施的難點

一是個人收入與財產信息的準確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這是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改革的必要要求。目前,在自然人的稅收徵管過程中,徵管信息傳遞並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相關涉稅信息資料還未能實現跨徵管區域的順利傳遞,同時外部配套條件還比較缺乏,例如稅務機關與其他經濟部門之間還沒有完全聯網,特別是一些能夠提供個人收入和經濟往來有效信息的部門,如銀行、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以及公檢法等部門,稅務部門並不能直接共享它們的相關信息,或者相關的共享僅限於事後的情報交換,如何在短期內迅速提升個人收入與財產信息的準確性,決定著個稅徵管模式轉變的速度與質量。

二是專項費用扣除的標準性。本次改革提出的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將直接影響到具體人員稅收負擔的差異性。很明顯,上述專項費用扣除的處理存在兩個方面的現實問題,一是如何制定出符合民意訴求和地區差異的標準,需要儘快出臺相應的細則;二是如何判定上述費用發生的真實性,也需要結合不同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簡便易行的具體要求。否則,單純依靠稅務機關的力量進行甄別與核實,會影響政策紅利的實施效果。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都對個稅立法部門與徵收部門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是反避稅認定的複雜性。相對於企業法人,對自然人的避稅認定與處罰會面臨更加複雜性的局面。我國稅收徵管力量長期集中於法人層次,自然人的徵收管理體系還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目前更多是集中於某些特定行為,如自然人股權轉移等。因此,自然人的財富更加容易隱匿與轉移,要實現與企業納稅人同等力度的反避稅功能,從信息技術、人才儲備方面均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何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加大對自然人逃稅等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更需要多部門甚至跨區域、跨國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四是稅收徵收方式的適應性。我國對於個人所得稅(尤其是勞動所得)更多是採取代扣代繳方式,這種模式在分類徵收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成本優勢,轉變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模式,就必須提升個人申報的覆蓋面與準確性。眾所周知,即使是實行多年的年度12萬元自行申報都存在著大量的信息不實,要廣泛推行自行申報制度,需要稅務機關提供更多的便利與幫助,同時在短時間內進行申報信息真實性的判斷,這對於稅務機關而言,無疑也會增加了徵管難度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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