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現“最短命”駕照?學員與教練慶功後酒駕,雙雙被判刑!

正所謂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然而,他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案情回顧:2018年2月8日,為慶祝順利取得駕駛證,女學員陳某與教練顏某相約於佛山一飯店吃飯,席間二人談笑風生,飲酒至凌晨1點30分許。吃飽喝足後,顏某提議帶陳某一起去找朋友繼續相聚,陳某同意了。顏某在明知陳某已喝酒的情況下,提出讓陳某駕駛其朋友名下的小轎車前往目的地。後在陳某開車的過程中,由顏某在旁邊進行指引。次日2時許,二人駕車至文華北路路段時,被民警查獲。經鑑定,顏某送檢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95.3mg/100ml。陳某送檢血液樣本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9.8mg/100ml。2018年4月12日,公訴機關以顏某、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

究竟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跟著禪法君來看看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判決: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教唆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顏某身為陳某的學車教練,在陳某剛剛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教唆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應予嚴懲。陳某醉駕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應從重處罰。顏某、陳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簡單來說,就是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實施了該犯罪,教唆者與實施者構成該罪共同犯罪。在實踐中,教唆犯是他人犯罪意圖的製造者,是引起犯罪的重要原因,因而對教唆犯一般應以主犯論處。本案中,顏某在明知陳某飲酒的情況下,仍教唆陳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致使陳某因酒駕觸犯危險駕駛罪,兩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所以顏某也被法院認定犯危險駕駛罪。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單要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更不應該唆使他人酒駕。作為剛剛取得駕駛證的學員,要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安全駕駛;作為駕校教練,要對學員負責,做好對學員的安全教育工作,以身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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