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估價問題

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不同,我國當前並未制定統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導致各地在評估程序和補償數額方面有很大的差異,但總的來說,程序不透明、價格偏低是普遍存在的問題,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眼看著賴以生存的物質資料被剝奪,被徵收人不可能坐以待斃,而法治觀念的落後使得大部分被徵收人更願意採取上訪、暴力抵抗的方式解決問題,人微言輕,能夠取得的效果非常有限,代價卻是漫長的時間以及大量的金錢。不滿情緒不斷累積卻又無處宣洩,最終極有可能會釀成悲劇,甚至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可以說,徵地拆遷矛盾已成成為當前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之一。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估價存在哪些問題?

(一)缺少統一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物權法》第42條等法律條款對集體土地上的地上附著物(房屋)的應當如何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除此之外幾乎沒有其他的具體和獨立的法規、政策。至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以何種方式評估,因沒有國家層面的“尚方寶劍”,各地幾乎都是自成一體、各搞一套。

(二)無法體現市場價值

各地現行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價格評估方法一般是以房屋重置價格評估作為補償的主要依據,即以房屋的結構、成新等來計算房屋補償價格,一般不考慮房屋的地段、用途等重要的市場因素。這是嚴重違背房地產市場價值規律的。

當然,集體土地上房屋由於其所佔土地為集體所有,房屋所有者只有佔有、使用的權利,沒有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不能享受土地所帶來的收益,這本無可厚非。然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存在收益是客觀情況,例如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者的出租、經營等活動,都會給其帶來收益。這一收益,在房屋不被徵收前,房屋所有者是實際享用的。在房屋被徵收時,不承認這一事實且不作任何補償,在情理上就難以被接受。

(三)重置價格範圍窄

所謂房屋重置價格,是指同一建築結構、同一檔次等級的房屋在價值時點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及應得利潤,簡單地說,就是重新購置或建造的價格。從目前各地政府公佈施行的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重置價格來看,一般只包括建築安裝造價,僅是重置價格的一部分。以該價格給予被徵收人補償,明顯偏低。

二、完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估價的建議

筆者認為,應當儘快出臺全國性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明確房屋重置價格的真實含義,考慮地段、用途等因素對房屋價格的影響,充分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使各地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估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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