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杜绝火灾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鞭炮的时间
大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正月十五(共5天),仅可燃放鞭炮。
二、禁放期间(除春节期间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安监部门不得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途经禁放区的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安监、城管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禁放限放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城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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