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幾點關於保險費的稅前扣除問題解惑

保險費的稅前扣除問題,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大家考慮的重點,下面做簡單介紹:

一、社會保險費

關於社會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1、必須是為職工繳納的,而不能是給其他人員繳納的;

2、必須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很明顯超標準的,不得稅前扣除。

3、範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日常說的“五險一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二、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稅前扣除,主要關注以下幾點:

1、必須是全體員工,不能是部分員工,給部分員工繳納的補充保險不得稅前扣除。

2、補充養老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允許扣除;補充醫療保險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允許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人身安全保險費

從條例來看,允許稅前扣除的保險費包括以下兩類:

1、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

從事特定工種的職工,其人身可能具有高度危險性,一次較小的失誤或者事故,可能使職工的生命、健康受到致命性威脅。從企業角度來看,其對本企業職工的工傷等負有賠償責任,若通過保險,能減少其所承擔的責任,是其取得經濟利益流入所發生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符合稅前扣除原則。

稅法並沒有明確哪些屬於特殊工種,這給企業在實務執行中的判斷造成了很大困難。具體可以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三》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此類保險費,其依據必須是法定的,即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如果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所強制性規定的,企業自願為其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而發生的保險費支出是不準予稅前扣除的。此類保險費範圍的大小、保險費率的高低、投保對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依據的,如《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煤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必須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否則不得扣除。到現在為止,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四、財產保險

條例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可以稅前扣除。那麼什麼是財產保險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連載二十八》規定,企業參加的財產保險,是以企業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又可具體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提示】責任險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在實務中存在爭議,但從上述分析,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應當允許稅前扣除。

長河稅務:幾點關於保險費的稅前扣除問題解惑

財稅專家簡介:

趙磊:男,畢業於河南科技大學,中國註冊稅務師,審計師,會計師。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部經理,具有豐富的大中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實戰經驗,石家莊會計專業兼職教師,擔任多家大中型公司財稅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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