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細節︱族誅的中國古史

因一人犯罪而牽連無辜他人,這種刑罰制度叫做株連

。一般說來,株連又包括族株連坐。所謂族誅,是指一人犯罪而夷滅其族,其中包括族滅,夷滅三族,夷滅九族等,它們都屬於死罪的一種執行方式。所謂連坐,則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株連者不限親人,朋友、同族、鄰里和上下級等等都可被株連。受株連的除受死刑處,還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種刑罰,因此連坐的含義比族誅更加廣泛,但族株則更殘忍。

族誅深受宗法倫理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強調家族倫理觀念,於是統治者就試圖用斷子絕孫的手段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

椐《尚書》記載,夏啟和商湯在出徵之前,曾訓令威脅部下,要求他們在戰爭中聽從命令,否則就會“罪人以族”,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可以看成是族株在文獻上的最早記載。但是,正式實施族株之法的卻是春秋時期。據《史記•秦本記》記載,秦國第四代國君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文公20年),“法初有三族之罪。”

除秦國外,其它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據《春秋》記載,當時有不少貴族在政治鬥爭失敗後都被“滅族”。典型的如晉靈公時期的趙盾事件。文臣趙盾與武臣屠岸賈不和,屠岸賈遂設計陷害趙盾,在靈公面前指責趙盾謀反。趙盾因此被滅族,滿門抄斬,其子趙朔當然也未能倖免。但趙朔之妻為晉靈公胞妹莊姬公主,因此並未遇害。趙朔被殺後,晉靈公把莊姬公主接進皇宮。當時,莊姬公主已然有孕,進宮後,生下一子取名趙武。莊姬公主恐嬰兒也遭殺害,由門客程嬰程嬰扮作醫生將嬰兒裝在藥箱之內,偷偷帶出宮去。十五年後,趙武方知自己是趙家後代,立志報仇雪恨。

這就是《趙氏孤兒》——中國十大古典悲劇之一——的歷史出處。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趙氏滿門被株,參與發兵絞殺趙家的晉國主政大臣欒書,死後其家人也遭同樣厄運。史書上記載,欒氏隨後亦被排擠,後來晉“盡殺欒氏之族黨”,欒氏五世為卿,自此覆亡。

戰國時期,族株開始走向制度化,其中尤以秦國商鞅變法為代表。商鞅為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立場,將株連制度法典化。《前漢書》謂:“秦用商鞅,造參夷之誅”。所謂“參夷”,也就是株三族。不過,讓人感謂的是, 商鞅後來亦遭極刑。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以意欲謀反為名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邊境,因沒有公函證明,被客店拒之門外。店家告訴他,這是“商鞅之法”。商鞅逃往魏國,被魏國拒絕入境。此前,商鞅曾攻打魏國。商鞅想回封地抵抗,但軍隊直接歸中央指揮,自己無權調動,而這也是“商鞅之法”。最後,商鞅被處以車裂之刑,全家遭到族滅。可謂作繭自縛,自作自受。

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刑法,不僅有誅三族,甚至還發展到誅七族。刺殺秦始皇未遂的荊柯,其七族皆被誅殺,以至後世鮮有荊姓之人。何謂七族?一種解釋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孫。”另一種解釋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從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無論哪種解釋,犯罪者的親屬幾乎誅殺殆盡,可謂駭人聽聞。

及至秦朝,族株制度已經系統化。根據罪行的嚴重性,大致可以分為“夷三族”和“族滅”。前者大都是謀反重罪。如曾經翻雲覆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秦宰相李斯,最後就是被趙高誣為謀反,被秦二世夷其三族。這裡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歷史上一直眾說紛紜,有說是父母、兄弟、妻子;有說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說是父、子、孫;還有說是父親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兒子的兄弟。無論如何,這種刑罰都是處死犯罪人一定範圍內的全部親屬。“族滅”對應的罪行則相對較輕。比如秦始皇在下令焚書坑儒時曾謂“以古非今者族”,此“族”正是指“族滅”,被殺之範圍大致就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

至於“夷七族”,則是法外用刑的一個典型,皇帝皇權不受約束,生殺予奪,可見一斑。其實,無論是“族滅”、“夷三族”甚至“夷七族”本身都是極具任意性的濫刑。它並沒有嚴格的界限和適用標準,“族”、“三族”、“七族”並沒有明確定義,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欲斬草除根,他就可以興之所發,任意擴大範圍。

殘酷的刑罰、暴虐的統治使得秦朝自食惡果,二世即滅,第一個皇權僅僅15年就土崩瓦解,帝國落入亭長出身的劉邦手中。

秦亡以後,西漢統治者曾採取一系列減輕刑罰的措施,但仍然保留族誅之刑。據《漢書•刑法志》所講: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法網疏漏,但仍保留夷三族之法。被判處“夷三族”之人,首先要“具五刑”,也即要混合使用肉刑、恥辱刑、死刑等多種刑罰。具體而言,罪人額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斬掉左右腳趾,杖斃罪人,懸頭示眾,並將身體當眾剁成肉醬 。如果罪人膽敢詛咒辱罵,那麼行刑之前還要被割舌,該刑罰之殘酷,令人髮指,而大興株殺功臣風氣之先的劉邦就是將彭越、韓信以此刑論株的。

劉邦死後不久,呂后曾一度廢除“夷三族”之刑。漢文帝劉恆即位之初,也曾宣佈廢除此刑。但後來,由於新垣平欺騙文帝,文帝大為光火,於是恢復此刑。新垣平何許人也?他乃一術士,因為劉恆好鬼神之事,於是投其所好,自稱善於“望氣”。一次他對劉恆說,長安東北有神,結成五彩之氣,好像人帶的帽子。於是,劉恆就下令在渭陽修建五帝廟。建成後,劉恆到五帝廟祭祀五帝,對新垣平倍加寵幸,封為上大夫,賞賜黃金一千斤。後來有人檢舉新垣平所說都是在欺騙,被查證屬實,文帝一怒之下,遂決定將新垣平 “夷三族”。這樣“夷三族”又得以恢復。後世有人因為新垣平一事,認為乃文帝盛德之玷。

“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時期有一些變化,其突出表現就是已嫁婦女不再緣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毋丘儉起兵反對輔政大臣司馬師(司馬懿之子,其弟為司馬昭。後其侄司馬炎代魏稱帝,建立晉朝,追尊其為景帝),兵敗被殺。當時法律規定,謀反要被“夷三族”,毋丘儉的兒媳荀氏也在株殺之內,但荀氏家族與司馬家族有聯姻關係。為了救出荀氏,司馬師遂要求魏帝下詔,允許荀氏與夫離婚。但是荀氏之女毋丘芝雖然已嫁人,但作為毋丘儉的孫女仍然要被處死,只是因為毋丘芝已經懷孕,被關押在監,等待分娩之後被處死。其母荀氏多方營救,最後向擔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求情。於是何曾授意下屬主簿程鹹上書朝廷,稱:婦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時都要緣坐處死,這不太公平,所謂“男不得罪於它族,女獨嬰戮於二門”,“一人之身,內外受闢”。為此建議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緣坐父母之罪,出嫁後只緣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這個建議,於是修改法令,規定株連不及於出嫁之女。

西晉時,此刑又有所改變。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解結被人誣告,當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讓她提前一天過門。但解女因家事傷心欲絕,說“家既若此,我何活為!”決定與家人同赴刑場,這引起輿論一片同情。於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規定女子無論嫁否,株連一律不再處死,只是沒為奴婢。

東晉初年,“夷三族”曾被廢止。其實在此前,對於士族高門來說,也大多未實行三族之法。更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時大將軍王敦謀反,事平後,其家族成員也並未牽連。在筆者看來,究其實質,主要是因為東晉特殊的政治結構。

以王敦謀反為例,當時司馬氏皇權不穩,必須依仗門閥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當時實力最強,時人皆稱“王與馬共天下”。所以晉元帝司馬睿對於王敦謀反只能忍氣吞聲,王敦初次引叛軍入都城建康,司馬睿甚至有退位讓賢之意。待到司馬睿駕崩,其子晉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謀反,雖然王敦兵敗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員仍安然無恙。這是因為當時宰相王導(王敦族弟)仍然穩控朝中大權,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聽之任之、網開一面了。事實上,王敦謀反,王導甚至參與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殺朝臣周伯仁、戴淵都曾諮詢於王導。王導後來曾說“吾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負此良友”。後來王敦再叛,王導也曾密告軍情。

因此,東晉初年,“夷三族”刑罰之所以閒置,並非統治者的寬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結果。當明帝站穩腳跟,藉助實力強大的將軍郗鑑牽制王氏家族,遂於太寧三年(公元325年)又“復三族刑”。當然,此時該刑仍不及婦人,這也算是對前朝律法的一種尊重,間接上緩解了族株之刑的殘忍性。

此後,族株逐漸走向規範化,僅限於謀反、大逆等反對皇帝的罪名,女性株連只被罰沒為奴的司法慣例也被後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監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確規定:“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姐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北魏亦規定:“大逆不道腰斬,株其門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根據法律規定,僅父子從坐棄市,女子僅被沒為奴婢。

隋朝定《開皇律》時,也只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顯然,在法典的正式規定中,“夷三族”的範圍已明顯縮小,當罪人謀逆,僅父親、兒子、兄弟被株殺。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憲,朕即法律”,並不受法律的約束。隋煬帝楊廣就發明了“株連九族”之刑——

《隋書•刑法志》稱:“及楊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對此亦有記載:煬帝“末年嚴刻,生殺任情,不復依例。楊玄感反,株九族,復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殺任情,不復依例”!寥寥八字,楊廣的殘酷以及皇權的廣無邊界,被勾畫的淋漓至盡。九族者,一說認為上至高祖,下至玄孫。而按王應麟《小學紺珠》的說法,則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總之,一切親屬盡在株殺之列。至楊廣始,“株連九族”正式進入漢語詞彙。

唐朝統治者吸收隋亡教訓,極大的限制了族株的範圍。《唐律》規定,僅“謀反”“大逆”兩罪適用族株。其株殺範圍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它親屬均免死刑”。罪人謀逆,兄弟也不再被株。

唐太宗時,房強因弟弟房任謀反而將被處死,死刑判決建議到了太宗手上,他覺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員詳議此事,“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業,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均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房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屍,故祖有蔭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法律出現變化,“……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也就是說,謀逆罪人僅父子受死,祖孫兄弟不再從坐被株,只被罰沒為奴流放之。

貞觀十七年,刑部以這種規定太輕,要求恢復夷族之法。當時的給事中崔仁師駁斥說:“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變隆週中興?且誅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顧,何愛兄弟?”唐太宗採納了他的觀點。

但是,在實際層面上,法律的規定卻被屢屢突破,武則天時期著名的酷吏來俊臣被誅殺時,“國人無少長皆怨之,竟剮其肉,期須盡矣”,屍骨被踐踏如泥。則天皇帝又下詔曰:“宜加赤族之誅,以雪蒼生之憤。” 赤族之誅,就是滿門抄斬,一個不留。古時多數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誅顯然不止來俊臣父子受死。又據《新唐書•酷吏傳》記載“楊慎矜兄弟皆賜死,株連數十族。”楊慎矜、楊慎餘、楊慎名兄弟皆為隋帝楊廣的嫡系玄孫,也不知道這種族誅是否與楊廣有關。

時至明、清,族刑株連的範圍又呈擴大之勢,以明朝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飾自己對重刑主義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對“謀反”“大逆”等罪的懲罰,罪人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處斬。這種規定,較之前朝,嚴苛太甚。

在朱元璋時期,族株的最大對象就是有功之臣。株連最廣的要數 “胡(惟庸)獄”“藍(玉)獄”,幾將開國功臣一網打盡。胡惟庸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寵信,因而持寵而驕,專權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員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徑行。對於不利於自己的奏摺,則匿而不奏。很多鑽營之徒莫不爭相投其門下,奉獻金帛財物,不可勝數。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權枉法的罪狀誅殺胡惟庸,又殺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塗節等數人。

十年之後,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又以胡黨為題大開殺戒。太師韓國公李善長被賜死,時年已七十六歲,家屬七十餘人被殺。同時被殺者,又有陸仲亨等列侯多人。總計先後株連蔓延被殺者共三萬餘人。

此後,朱元璋又興藍玉黨大獄。藍玉為朱元璋愛將,驍勇善戰,立下無數戰功,被封為涼國公。但後來驕奢淫逸,橫行無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藍玉被告謀反,連坐被族誅達一萬五千多人。

但這還不是最殘酷的刑罰。及至方孝孺案,明成祖朱棣竟有“株十族”的“發明”。當時朱棣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繼位詔書。但方孝孺拒不合作,在詔紙上大書“燕賊篡位”數字。朱棣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儒大喝:“便十族,奈我何!”盛怒之下,朱棣命衛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開,一直劃裂到耳邊。然後,將其九族親眷外加門生數人,湊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剮殘殺於方孝孺面前。最後,方孝孺被凌遲,時年四十六歲。對於方孝孺案,《明史》謂:“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裡為墟。”這意思是說,殺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牽連,故稱瓜蔓抄。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體執行上甚至更為寬濫。其中尤以大興文字獄,濫用族刑,為史家所詬病。按清律,凡謀反者和共謀,主犯凌遲處死,三代內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 16 歲以上男子全部斬首,不滿 16 歲的男童閹割後罰為奴,母、妻、妾、姐、妹、不論長幼全部罰為奴。

而文字獄的犯人無一不是謀反罪。號稱盛世的康、雍、乾三朝興文字大獄竟達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風捉影,株連之廣泛,處理之殘酷,讓人匪夷所思。曾任大學士,執掌翰林院的梁詩正甚至總結出了這樣的經驗:“不以字跡與人交往,即偶有無用稿紙,亦必焚燬”。知識分子只能脫離現實、皓首窮經。龔自珍敘及此事,稱之“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全為稻粱謀。”意思是說一談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趕緊走人,別惹禍上身,寫書純粹是為了混口飯吃。

今天,族誅這種株連制度已被拋入歷史的垃圾桶,現代刑法理念倡導罪責己身,反對株連。但是制度上的廢除並不意味著株連就一去不返,文革期間它就曾借屍還魂,至今讓人心有餘悸。對此,我們不可不警惕:明天,它還會回來嗎?

-----

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