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霸蠻書記”李億龍之妻一審獲刑3年

新京報此前報道,2018年1月15日下午,湖南衡陽“霸蠻書記”李億龍涉嫌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一審宣判。婁底市中院一審認定李億龍罪名成立,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顯示,楊嵐,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長沙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科員。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2016年7月23日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執行刑事拘留;經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於同月25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執行逮捕。

2017年10月9日,長沙市望城區檢察院對楊嵐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5年,楊嵐夥同其舅媽、姐姐、姐夫等人,先後利用時任懷化市市委書記的丈夫李億龍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其間,先後共同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190萬元,楊嵐本人分得64萬元。

此外,檢方查明,楊嵐先後為李億龍窩藏、轉移贓款贓物現金人民幣3000餘萬元、美金150餘萬元、港幣100餘萬元及價值600餘萬元的黃金及大量名貴字畫、名貴玉石、名貴象牙、名貴手錶等財物。

檢方認為,楊嵐利用與李億龍的夫妻關係,通過李億龍的職務及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長沙市望城區法院一審認定楊嵐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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