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被告牛奔、田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赵金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病历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七十万五千七百四十八元,被告牛奔与被告田志勇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赵金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162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田志勇
性别:男
年龄:27
住址: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北下寺村5号
身份证号:110111********3039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0.9748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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