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成典范

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执行转破产工作推进会上,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

去年以来,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广东法院特别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转破”工作成效显著,堪称全国法院的典范,值得全国法院推广和借鉴。

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成典范

为什么是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成典范

据介绍,自最高法2016年12月召开全国“执转破”视频工作会议以来,深圳中院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破解执行难困境”为目标,将该项工作列入深圳法院重点改革清单和2017年重点工作,通过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基本形成具有深圳特色的“执转破”工作模式。

“执转破”工作程序启动难?

建立常态化启动机制

为破解“执转破”工作程序启动难问题,深圳法院建立常态化启动机制,完善执行移送破产的当事人释明和征询程序。

对于在执案件,将“执转破”工作的释明和征询时点提前增次,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将“执转破”工作的释明和征询时点嵌入财产复查和恢复执行中,允许以不同书面形式固定当事人的同意意愿。

同时设定激励机制,将“执转破”移送工作作为执行案件考核的加分项,规定执行法官每成功移送1宗破产案件,可折算0.4件标准案,激发执行法官移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执破衔接不畅?

发布全国首个“执转破”工作双“指引”

程序启动难问题的解决,打开了“执转破”工作的局面,随之而来,执破衔接不畅成为亟待突破的重要问题。

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成典范深圳中院“执转破”工作成典范

为此,深圳中院制定《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和《关于执行移送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从法院和管理人两个维度规范“执转破”工作中的相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为执行法院的决定移送工作、破产法院的审查立案、案件审理工作以及管理人工作提供完整、详尽和明确的操作指引。

“执转破”案件审理周期长?

建立繁简分流机制

为解决“执转破”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深圳法院建立了繁简分流机制。通过“执转破”简案快审机制,确定“执转破”案件的适用程序,对于符合简单案件标准的“执转破”案件,导入快审程序,一般在90日内结案。

此外,在深圳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内还开发了专门的“执转破”E键送达业务模块,该模块对接全国破产重整工作平台和广东省法院综合业务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执转破”法律文书的电子生成和一键送达。同时建立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机制,以管理人为拍卖主体,适用的网络拍卖规则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处于监督、指导地位,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效率和效果。

现有管理人无法适应办案需求?

迅速建立管理人市场化机制

经过多年实践,深圳法院逐步建立了一套破产管理人名册及分级管理制度等适合中国破产审判实践的制度体系,培养和锻造了一批业务精湛、实力雄厚的机构管理人。但是,现有的管理人名册中在册机构仅有25家,无法适应激增的“执转破”案件办案需求。此外,管理人队伍还普遍存在人员流动性较大、平均素质不高的情形。针对这一现象,深圳中院从服务破产审判、培育管理人的角度出发,迅速建立管理人市场化机制,启动破产人名册的更新工作,通过考试筛选的方式,将入册的破产管理人增至53家。

破产费用问题?

首创破产费用援助基金

在解决破产费用问题方面,深圳中院首创了由政府财政拨款和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组成的破产费用援助基金,经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进行积极沟通,争取政府将每年拨付的专项援助资金由200万元增至500万元,应对“执转破”案件的破产费用问题,有效缓解了破产援助资金短缺。

破产审判供需矛盾?

建立完整的破产绩效考核制度

为破解破产审判的供需矛盾,深圳中院建立了完整的破产绩效考核制度。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科学核定了包括“执转破”案件在内的各类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及其折算系数,按照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0.4、小额破产案件1:20、普通破产案件1:30、重大复杂破产案件1:60的标准折算标准案,一改过去破产案件难以量化考核的局面。

与此同时,探索破产管辖权下放试点,在案件基数大、商事审判和执行经验比较丰富的福田法院、宝安法院和龙岗法院试点下放“执转破”案件管辖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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