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參加聽證 解申訴人多年心結

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参加听证 解申诉人多年心结

被害人崔某某因不服武昌區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於2018年2月27日向武昌區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院依法告知其補充相關材料,並於2018年3月13日作出受理決定。

聽證會上,申訴人崔某某首先充分闡述了主要訴求及理由。他認為法院判決中認定的詐騙金額少於實際發生的詐騙金額,且法院判決後長達4年才向其送達判決書,要求檢察機關依法對法院監督糾正,並要求原案被告人退賠詐騙款項。隨後檢察官詳細介紹了複查案件的主要工作情況,調取案件偵查、逮捕、審查起訴及審判環節卷宗材料後審查的初步意見和法律依據,並針對申訴人所提出的3點訴求,逐一進行了釋法說理。檢察官逐條闡明瞭檢法兩家認定犯罪性質、犯罪金額的法律依據,根據量刑規範化的規定,對張某某的量刑適當。

因此,法院在案件的實體處理上並無不當,但是在判決後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及時將判決書送達被害人,擬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建議,建議審判人員在審判過程中規範辦案程序,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人民監督員及律師代表認真聽取了申訴人和檢察官的發言,並圍繞案件焦點問題進行了提問。律師代表向崔某某介紹相關法律知識,結合司法實踐,耐心解答了其內心困惑。聽證員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的評議並得出最終評議意見,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初步處理意見,並建議檢察機關儘快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真正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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