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华2017年第一批“老赖”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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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大步迈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全社会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加大,围绕着信用惩戒织就了一张张“法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个人信息的采集变得简单易行, “老赖”们早已无处藏身。法网恢恢,漏不过食言而肥的以下“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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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关用语说明

一、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信用惩戒:

是指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进行适当限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气。主要内容有: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及其他信用限制措施;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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