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綠水青山”成為“金山銀山”—濮陽中院發佈5起環保典型案例

與綠色同行,與環保相約,今天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環境日”。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世界環境日為契機,召開環境資源及公益訴訟審判新聞發佈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不斷加大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嚴懲各類汙染環境和破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姬生強通報濮陽市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及公益訴訟審判工作開展情況,濮陽市法院駐示範區綜合審判庭庭長李亮公佈5起環境資源及公益訴訟審判典型案例,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當前濮陽環境資源案件的概況,認識濮陽生態環境所面臨的形勢,從而努力保護環境、改善環境、美化環境,讓濮陽的“綠水青山”成為“金山銀山”,體現人民法院保護環境,維護碧水藍天的決心。

讓“綠水青山”成為“金山銀山”—濮陽中院發佈5起環保典型案例

讓“綠水青山”成為“金山銀山”—濮陽中院發佈5起環保典型案例

讓“綠水青山”成為“金山銀山”—濮陽中院發佈5起環保典型案例

一、環境資源類典型案例

(一)郭某君等汙染環境案件

1.案情簡介

2014年11月份以來,郭某君通過王某、孟某雲與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噸360元價格委託王某處置廢硫酸,王某以每噸330元價格交給郭某君處置,王某、孟某雲每噸分別獲款15元。同時,範縣某石化有限公司供銷部副總何某勝,也將公司產生的廢硫酸以每噸300元的價格交給郭某君處置。至案發,郭某君僱傭高某超、高某華從兩家公司拉廢硫酸千餘噸。在此期間,宋某勝、王某酉受郭某君之邀多次陪同前往拉廢酸,提供幫助。郭某君將廢硫酸分別交給楚某傑、趙某軍處置,楚某傑將廢硫酸傾倒在通過王某濤等人租賃的王某剛位於戶部寨鎮鹼王莊村西北廢棄廠院內。趙某軍等人將廢硫酸傾倒在其沙石料場院內,後通過管道排入徒駭河內。經評估,本次汙染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害、汙染土壤處置費用、汙染場地平整費用等共計1800餘萬元。

2.裁判結果

郭某君等13人均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一年又六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山東某化工有限公司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一百萬元,範縣某石化有限公司以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五十萬元。

(二)寇某漢等汙染環境案件

1.案情簡介

寇某漢以每噸260元的價格,先後與鉅野縣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的劉某雲(另案處理)和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趙某東、趙某輝聯繫,商定為兩家公司處理工業廢水。寇某漢安排趙某群駕車運輸廢水,寇某偉與李某山、李某立聯繫,將廢水通過靳某建位於範縣新區一廢棄廠區內私設的暗管,排放至範縣市政汙水管網。在運輸廢水時,寇某智、欒某詳(另案處理)做押運員。運輸至範縣的廢水,除45.48噸殘餘在罐體內,其餘均排放到範縣汙水處理廠,致汙水處理系統徹底癱瘓,迫使範縣新區涉水企業、經營場所被迫關停15日,並影響居民生活用水,該案應急處置費用共計133.5387萬元。經鑑定,該案件造成的環境損害數額共計1246.1219萬元。

2.裁判結果

本案寇某漢等九人均以汙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六年又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一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其餘涉案嫌疑人均被另案處理。

(三)姚某英濫伐林木案件

1.案情簡介

2018年1月份,在臺前縣吳壩鎮朱莊村正北,被告人姚某英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擅自砍伐楊樹106棵。經鑑定,砍伐樹木活立木蓄積共計65.3944立方米,價值43814元。

2.裁判結果

姚某英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公益訴訟類典型案例

(一)王某勇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

1.案情簡介

被告人王某勇、張某成、屈某粉繫個體攤販,分別在集鎮和農村經營早點並製售油條,在製作油條的過程中,添加明礬為膨鬆劑,銷售額為2000餘元至7000餘元。2017年8月31日和11月2日,南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三人制售的油條進行抽樣送檢。經檢測,抽檢油條中鋁含量為589-961.2mg/kg,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南樂縣人民檢察院在分別對三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起公訴的同時,發現三人的行為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經南樂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願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協議,由三被告人支付5000元至20000元的賠償金納入公益基金,並在南樂縣電視臺賠禮道歉。

2.裁判結果

王某勇、張某成、屈某粉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三千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

(二)河南省環保聯合會訴山東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件

1.案情簡介

原告河南省環保聯合會訴稱,2015年3月至5月,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先後擅自將其生產的廢硫酸15車共計1000餘噸,交給沒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陳某玲、陳某秀、李某根等8人進行非法處置,並非法傾倒在南樂縣近德固鄉東吉七村西南角的瀦龍河、清豐縣韓村鄉李少窩村西的河溝等7處河溝內,直接造成周邊群眾的麥田和林木枯死,也對地表水和土壤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經評估,此次環境汙染中財產受損金額為3.08萬元,地表水環境損害受損金額為1491.78萬元,應急處置費用為0.83萬元。原告認為,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未盡審查義務,擅自把危險廢物交給無資質人員進行非法處置,並造成上述環境汙染事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和全部損失。濮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起訴,並發表支持起訴意見。

2.審理情況

該案已經開庭審理,現已達成初步調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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