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因土地纠纷怀恨在心 泄私愤放火实施报复

宁德新闻网5月28日电 (郑锦聪)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张某甲放火罪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姚某某经济损失1815元。

2017年6月间,张某甲因土地纠纷对张某乙、张某丁怀恨在心,预谋放火实施报复,从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油箱内抽出汽油分装于食用油桶、矿泉水瓶、可乐罐作为放火助燃物。

同年8月14日2时许,张某甲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火柴到张某乙厝门前,将一瓶1.5升可乐罐装的汽油沿路浇淋至该厝门口,将一桶5升食用油桶装的汽油放在门边,用火柴点燃该厝大门后逃离现场。

后火势被该厝住户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及时扑灭,张某丙在灭火过程中被烫伤。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随后,张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剩余的汽油前往戴某某菇棚处,该菇棚土地系戴某某向张某丁承租。张某甲用火柴点燃菇棚后,逃离现场,而后火势被他人扑灭。

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乙厝财物价值共计1815元,戴某某菇棚被烧毁的财物损失共计436元。

古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甲为泄私愤放火焚烧他人住所、生产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张某丙、姚某某经济损失1815元。(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