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法院首次在環保案件中開出禁止令,非法捕魚人禁止進相關水域

無錫法院首次在環保案件中開出禁止令,非法捕魚人禁止進相關水域

周某父子都是郊區農民,平日裡種田打短工為生。2018年3月,周父和兒子小周相約在宜興萬達廣場東面水域電魚。小周帶著自網上買來的整套電魚設備實施電魚,兩人在宜興市宜城街道東氿水域“忙活”到凌晨一點多,一共電到鯽魚、白鰱等11.6千克。正當他們準備滿載而歸時,被在該水域巡邏的派出所民警發現。民警當場扣押電瓶、電流逆變器等電魚設備,並將周某父子帶回派出所詢問。

經過審理,宜興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使用自制電捕魚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鑑於兩名被告人到案後認罪悔罪的表現,法院依法判處兩名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依法沒收電捕魚工具一套。法院還開出禁止令,禁止兩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團氿東氿翹嘴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這也是該院首次在環保案件中開出禁止令,以法律的形式避免自然資源再次遭受破壞。據悉,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以及《規定》,禁止令是指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犯罪情況,確有必要在判決書中作出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或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強制性約束措施。

據瞭解,東氿水域位於宜興市團氿東氿翹嘴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該保護區總面積900多公頃,其中核心區全年禁捕,實驗區特別保護期為每年的2月1日至11月31日。在法官的教育下,周某父子認識到自己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自願各給付3000元委託漁場購買魚苗在規定水域放流,並主動參與魚苗的放流。

“這種方式既有利於修復受損的漁業資源,也促使被告人認識到非法捕撈水產品的危害。”宜興法院行政庭庭長蔣毅斌表示,讓被告人參與後期的生態恢復是一種針對性教育,體現了現代環境司法的修復性理念。據瞭解,今年以來,宜興法院共審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10件,被告人自願繳納魚苗放流款共計3.4萬元,預計後期將有一萬斤左右的魚苗被放流到團氿、東氿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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