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带你攻略“熊孩子”

网络搜索“熊孩子”,满满的社会负能量扑面而来。一时间,“熊孩子”似乎成为了被全社会避之不及的群体——破坏力爆表、吵闹值狂飙、不可控、不可预测……关键是自带“他只是个孩子”保护光环!

今天法官带你一起攻略“熊孩子”。

【案例一】青春期“熊孩子”划车,未成年人受行政处罚,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所有的汽车停放在某小区居民楼前,路过的未成年人王某用随手捡拾的石块从车辆右后部开始向前划,最终将该车的右侧多处部位划损。事发后,李某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证据确定是未成年人王某所为,介于事发时王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成年人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后,李某将王某及其父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用。

【普法提示】不考虑后果,寻求刺激,渴望模仿成年人的行为,这些是青春期未成年人典型的行为特点。由于身体的发育超过了大脑社会性的发育,加之当下接受社会信息途径迅速,现在的青春期未成年人普遍处于“早熟”状态。划车绝对不是“熊孩子”的创造,这类错误的示例可能通过很多途径进入未成年人的视野,如果没有成年人的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很容易为了寻求刺激而开始模仿,做出害人害己的错误行为。

家长一方面应当经常对孩子进行公德教育,让孩子了解正确的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更需要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

【案例二】小学生小区打闹撞伤老人,家长赔偿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依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王某碰了李某,李某后退时碰到赵老太太,赵老太太后退几步后坐在台阶上而受伤。事发时,赵老太太是在小区内的人行道上散步,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赵老太太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由于王某、李某是未成年人,对赵老太太的合理损失,由王某、李某各自的监护人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普法提示】王某、李某都已经超过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孩子在公共场所玩耍本无可非议,但玩耍必须以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要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基础。作为孩子的父母,负有对孩子教育、管理的法定监护义务,对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有赔偿义务。

【案例三】未成年人在电梯处独自玩闹受伤,家长监护不力也要担责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的义务。小蓝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超市购物,并在自动扶梯上玩耍时摔伤,小蓝的监护人对其监护不力,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普法提示】本案中与其说是“熊孩子”造成的事故,不如说是“熊大人”的责任。在事故发生时,小蓝只有4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让13岁的表哥单独带其到超市购物,明显属于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作为小蓝的监护人,其父母本应对年幼的小蓝给予充分的保护和照顾,但却放任另一未成年人单独带小蓝外出。小蓝年龄过幼,对危险缺乏判断和应对能力。小蓝的表哥亦是未成年人,其认识能力与应对能力也明显不足。

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切勿因自己的一时疏忽给孩子造成伤害。

【案例四】两家车辆剐蹭后互殴,家长错误示范致使矛盾升级

【法官说法】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小王与小刘发生争执后,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决纠纷,而是持刀将小刘刺伤,侵害了小刘的人身权利。因小王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小刘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普法提示】“三个家庭,四个老人,两个大人,一个孩子”,这是中国很多家庭的缩影。孩子成为了家庭的核心,父辈、祖辈的过度关爱让很多孩子自我意识过剩,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社会化交往是一门必修课程,孩子是通过与同龄人相处的过程,逐步学会这门学问的。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难免会在相处过程中产生摩擦,引发矛盾,需要家长、老师的合理引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家长往往会抱着“护犊子”的心态,过度干涉孩子之间的关系,如本案当中因孩子矛盾引发父母互殴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父母应当是子女最好的老师,父母的错误示范和引导反而会让矛盾升级。

【案例五】“熊孩子”乱扔花炮炸伤玩伴,家长自称不知情并不能免责

小王及其父母辩称,小王的父母当时不在现场,并不知情,当时小区内还有其他人在放花炮,且小李的父母应当承担看护义务。

【法官说法】根据查明事实,小王在燃放花炮时不慎将小李炸伤,小王是未成年人,小王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王及其父母的辩称,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与法院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对小王及其父母的抗辩不予采信。现小李起诉请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依据已确认的费用并参考小李的伤情等客观情况酌情予以判处。

【普法提示】未成年人应当选择与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相符合的娱乐项目,且应当有监护人或其他成年看护人的陪同和照顾。对于像燃放烟花炮竹这样的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方式,家长绝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进行,更不能以自己不知情等作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小王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对孩子燃放鞭炮的监护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六】“熊孩子”求刺激居民楼内放火,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名未成年人小吕伙同小孟、小王,出于寻求刺激、报复他人等动机,在某小区居民楼内,采用向住户门上泼洒汽油、机油等油料并点燃以及将住户挂置在门上的物品点燃等方式四次在居民楼住户门外放火。由于居民灭火、燃料不足等原因,四次均未造成严重损失。

【法官说法】小吕、小孟、小王出于寻求刺激、报复他人等动机,多次到居民密集的住宅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小吕、小孟、小王犯放火罪,判处相应刑罚。

【普法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吕、小孟、小王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监管不到位,再加上小团体的不良影响,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是非辨别能力,往往容易被不良情绪等因素影响,误入歧途,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青少年犯罪因为多是团伙作案,在团伙成员的相互影响下,多次犯罪率比较高。此类案件呈现出的犯罪诱因简单、危害后果严重的特点,一是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格,以及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征;二是反映出学校或家长管理缺位,对孩子不良行为发现不及时,心理成长也疏于关注;三是反映出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

【法官寄语】

1、“熊孩子”是可以被改变的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时期,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控制能力不足,渴望引起关注和关爱。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叛逆、社会规则意识差、寻求刺激等,这些生理性特点都导致未成年人容易发生反社会规则行为,有可能成为成年人眼中的“熊孩子”。

但于此同时,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易受教育纠正等特点,也意味着“熊孩子”是可以被转变的。孩子们容易接受外界的正确引导和帮助而转化,摆脱“熊孩子”的标签。

2、“他只是个孩子”不能逃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后,“他只是个孩子”并不能成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逃避责任的借口,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有可能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可能由未成年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3、改变“熊孩子”,“熊大人”才是关键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重要的模仿对象。儿童教育首先是从家庭教育开始的,家庭教育对孩子早期的发展和教育起着基础性作用。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反映在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形成过程中。

“熊孩子”之所以“熊”,恰是因为有“熊大人”在前面做榜样。一些家长自身公共生活规则意识淡漠,处理事情的行为模式不合理,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自己的孩子。家长总认为孩子年幼,不注意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言行举止,但孩子感知能力远比大人以为的要敏锐,父母的一言一行,孩子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父母应当首先做好自身表率,“养不教,父之过”,父母的不当言行,在没有完全判断能力的孩子面前会成为错误的范例。其次,父母还应当在家庭生活中适时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引导。家长要告诉孩子,哪些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社会规则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让孩子逐步建立正确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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