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子女可否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及股权变更是否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外籍子女可否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及股权变更是否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问题的由来

A先生2010年与朋友B、C共同创办一家有限公司,A占公司80%的股权,这两年公司做得风生水起,两个孩子在三年前也已加入外籍。A近期身体不适,思虑较多,与B、C协商拟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两个孩子或其中一人也可,但B、C均表示会行使优先购买权,阻止A子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之意明显。A困惑:若其已故,1.继承人两子(无父母、无配偶)是否会继承其股权;2.两子均为外国人,该外籍身份会否成为其作为内资公司股东的障碍;3.该股权变更是否需经外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方可实现。

外籍子女可否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及股权变更是否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律师解答及评析

一、在公司章程对股东继承未有禁止或其他除外规定的情况下,则《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赋予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该权利为法定权利。股权继承不同于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可与其对抗。

二、本例,A的两子如因继承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事实上并未改变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地,该公司的性质仍为内资公司,故无需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

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企业性质”,由此可知,判断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的性质,应以资本来源地为判断标准,而非投资主体国籍。而本例,不是A的外籍子女新设公司或并购公司,而是原内资公司的股权继承,故,不涉及公司性质的变更,尚无需经行政审批。

案例索引

金军、金杰妮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小钧股权确认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2541号

上海一中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7号

外籍子女可否继承内资公司股权及股权变更是否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拓展解答

我国法律在股权继承人身份问题上,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的继承人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性条件的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均可继承股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表决等事项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人作出意思表示);但国家公务员不可继承股东资格(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被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但继承人为公务员的,其依法可以继承的是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中对应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或股东地位)。

另外,对于香港、澳门籍股东继承人,法律尚未见因其身份而产生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见相关禁止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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