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汪某涉嫌逃稅案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報告

第六篇:汪某涉嫌逃稅案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報告

導讀:羈押必要性審查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律師提請檢察機關對逮捕的必要重新進行審查的活動,2016年來,最高檢為防止錯捕力推該項工作,制定了若干細化的規定。律師要熟悉上述最新規定,積極為當事人爭取捕後取保的處遇。

XX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和本案的實際情況,特申請對汪某被逮捕後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一、本案訴訟過程

犯罪嫌疑人汪某原系XX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開發有XX房地產綜合項目。汪某於2015年8月13日被隊抓獲,8月18日因涉嫌逃稅罪被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以逃稅罪對其提請逮捕,貴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現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

二、犯罪嫌疑人不具備羈押必要性

第一,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逃稅罪被刑事拘留,該罪非暴力型犯罪,且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期為七年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一貫遵紀守法,沒有違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險性,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第二,本案涉及面廣、偵查週期長,變更強制措施有利於案件偵查工作。

本案系涉稅案件,案件偵查取證工作量大,時間跨度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三,根據目前瞭解的情況,汪某是否構成逃稅罪存在爭議

經會見犯罪嫌疑人及向公安機關了解,XX公司一貫遵紀守法,前期稅款均按時交納,只因後期公司管理混亂,財務會計制度尤為混亂,沒有按照要求交納稅款。刑法第201條規定的逃稅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但根據申請人瞭解的情況,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並未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薄、記賬憑證等手段對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申報,更沒有隱瞞應納稅款的事實不進行申報,只是欠繳稅款而未交,因此,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行為要件。

第四,犯罪嫌疑人及家屬能夠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或者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同時,經會見了解,犯罪嫌疑人願意積極繳納所欠的稅款,配合公安稅務機關辦案。

三、對汪某變更強制措施有利於案件的處理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第一,取保候審有助於稅款的繳納,儘快彌補國家稅收損失。

據本人介紹,該公司僅有兩名股東,其系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另一股東為其妻子,僅為掛名,從不參與公司管理。因此,在其本人被羈押狀態下,公司已無法進行任何運作,該公司所欠稅款雖經其家屬多方籌措資金仍不能補交齊。汪某在會見中表示,如能變更為取保候審,其原意積極運作該公司籌措資金,收回其他地方工程款和欠款,儘快繳納稅金。

第二,取保候審有利於債權人利益保護

據公安機關介紹和會見了解,公司前幾年已按照返租協議將返租款返還業主,只是去年開始公司才未按照協議付款。汪某表示願意與部分業主商談盤活資金返還返租款,與部分還未交首付款的業主商談抵扣返還款,通過上述活動實現債權人利益的實現。但其因關押,家屬均不參與公司經營,無法代其解決上述問題。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特申請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請貴院根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依法做出決定。

第六篇:汪某涉嫌逃稅案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報告

第六篇:汪某涉嫌逃稅案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報告


分享到:


相關文章: